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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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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就业方案

就业方案是以毕业生上交的有效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为依据,将其毕业的就业单位录入经毕业生资格审查后的毕业生数据库。

2.就业方案的原则

(1)遵循国家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原则,学院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编制就业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 后,都属国家计划,必须认真执行。

(2)毕业生有为国家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按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方案。

(3)每年派遣截止时,对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一般派回生源地就业部门。如湖北省生源,师范类毕业生到地市级教育局;非师范类到地市级人事局。

(4)结业毕业生自主择业,学院帮助推荐。凡经学院推荐或自荐,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经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章后,列入就业方案。

3.就业方案的变更

签约各方应信守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就业单位。如学生或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提出违约,应提交违约书面材料(注明违约责任方及违约原因)和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同时违约方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学生违约:如递交违约材料的时间为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学校将对其违约行为予以登记备案并公示;如递交违约材料的时间为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毕业生原则上只能回生源地就业。

(2)用人单位违约:学校有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并视当时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如《就业协议书》已由学生签字、单位盖章,而学校尚未盖章,此时该协议还未最终生成,如解除协议则不按违约处理,但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协商,在取得用人单位同意终止协议签订的公函后,方可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

凡与国家机关(包括中央机关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部队签约的毕业生,不再予以调整就业单位。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又被录取为博士或批准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以及出国攻读学位成行的,如在签约时已经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免责条款的,毕业生可调整就业方案,但须将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交回研究生部。如签约时未注明免责条款,双方应按《就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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