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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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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2.危险货物的内涵[1]

(1)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这些危险货物是能造成火灾、中毒、灼伤、辐射伤害与污染事故的基本条件。

(2)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这是指危险货物在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在一定外界因素作用下,比如受热、明火、摩擦、震动、撞击、洒漏以及与性质相抵触物品接触等,发生化学变化所产生的危险效应,不仅使(危险)货物本身遭受到损失,而且危及人身安全和破坏周围环境。

(3)需要特别防护。主要指必须针对各类危险货物本身的物理化学特性所采取的“特别”防护措施,如对某种爆炸品必须添加抑制剂、对有机过氧化物必须控制环境温度等,这是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的先决条件。因此,上述三项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的货物方可称为危险货物。

3.危险货物的分类[1]

物质的理化性质决定其是否燃烧、爆炸或产生危害性。例如,有些物质本身的原子比较活泼,能与空气中的氧在常温下进行反应,并放出热能;有些物质能与水进行反应,置换出氢气,在常温下反应也极为剧烈;有的物质有氧化性或还原性;有的在常温下是气态的物质与空气混合能形成易燃、易爆的混合气体;有的物质是液态或固态,但暴露在空气中,遇明火极易燃烧;还有的物质本身就不稳定,当受热、振动或摩擦极易分解导致危害;有的物质具有毒性和放射性等等。因此,危险货物尤其化学危险物品种类繁多,性质各异,有的还相互抵触。为了保证储运安全,方便运输,有必要根据各种危险货物的主要特性对危险货物进行分类。

为适应国际贸易运输的需要,使危险货物运输在分类、标志、包装和运输条件等各方面与国际接轨,我国国内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在制定或修订《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时,都原则上采用按联合国推荐的《危险货物运输》提出的危险货物分类方法所制定的国家标准C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所规定的危险货物分类,使国内各种运输方式的《危规》的危险货物分类得到统一。

我国于1987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GB6944——86将危险货物分成九类,其分类序列和名称依次为: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第9类:其他危险物品。

因国家标准GB6944——86中第9类系适用于民航运输中的磁性物品和另行规定的物品(即指具有麻醉、毒害或其他类似性质,能造成飞行机组人员情绪烦躁或不适,以致影响飞行任务的正确执行,危及飞行安全的物品),但在汽车运输中无妨碍,故在我国交通部颁发的行业标准JT3130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未予列入。

4.危险货物的确认[1]

确认某一货物是否为危险货物,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前提,也是保证客运和普通货物运输安全的前提。仅凭危险货物的定义和危险品的分类标准来确认某一货物是否为危险货物,在具体操作上常有困难,承托双方也不可能对众多的危险品在需要运输时再作技术鉴定和判断,而且有时还会引起承托各方的矛盾。所以,各种运输方式在确认危险货物时,都采取了列举原则。各运输方式都颁布了本运输方式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简称《危规》),各《危规》都在所附的《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收集列举了本规则范围具体的危险货物的名称。在此基础上,国家发布了国家标准GBl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列举了危险货物的具体品名表。据此,各运输方式结合本身的特殊性,也相继发布了《危险货物品名表》。因此,危险货物必须是本运输方式《危险货物品名表》所列明的,方予确认、运输。

5.危险货物对运输装卸工作的安全要求[2]

1.爆炸品

公路运输爆炸晶时禁止使用以柴油或煤气为燃料的机动车,自卸车、三轮车、自行车和畜力车同样不能运输爆炸品。爆炸品装车前应将货厢清扫干净,排除异物,不得超载。爆炸品的运输路线应事先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车工须有押运人员。运输及装卸人员应严守保密规定,遵守交通规则。装卸时轻拿轻放,严禁出现跌落、摔碰、撞击、拖拉、翻滚、投掷、倒置等野蛮行为,以免发生爆炸。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易燃气体不得与其他危险货物配载;不燃气体除爆炸晶、酸性腐蚀品外,可以与其他危险货物配载;助燃气体(如空气、氧气和具有氧化性的有毒气体)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及酸性腐蚀晶配载:有毒气体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酸性腐蚀物品配载;同是有毒气体的液氯和液氨也不得配载。可以竖装的气瓶须捆扎牢固。夏季运输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除另有限运规定外,车上须装置遮阳设施。液化石油气槽车应有导静电拖地带。运输车辆上须备有相应的灭火和防毒器具,行驶中尽量避免紧急制动,转弯时要减速。

3.易燃液体

运送易燃液体的车辆上严禁搭乘无关人员,司乘人员不准吸烟。车辆导除静电装置应接地良好,车辆不得接近明火及高温场所。车上应有遮阳措施,封闭式车厢应保持通风。不溶于水的易燃液体原则上不能通过越江隧道,须按当地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运输。易燃液体不能与氧化剂或强酸等同车装运,更不能与爆炸品、易燃气体及自燃物品拼车。能溶于水的或含水的易燃液体不得与遇湿易燃物品同车装运。

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运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时,要避开明火高温场所,防止外来明火飞到货物中。定时停车检查货物的堆码、捆扎和包装,尤其是要注意防止包装渗漏产生的隐患。严禁与氧化剂、强酸、强碱、爆炸性货物同车混装运输。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根据所运货物的特性和道路情况,严格控制车速,防止货物剧烈振动和摩擦。控温货物在运输途中应定时检查致冷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故障及时处理。对光感物品要遮阳避光。氧化剂对其他货物的敏感性强。因此严禁与绝大多数有机过氧化物、有机物、可燃物、酸类货物等同车装运。

6.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在运输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时最重要的是须防止货物丢失,要平衡驾驶,定时检查包装件的捆扎坚固情况。装卸操作时,人尽量站在上风处,堆码时要注意包装件的图示标志,不能倒置。无机毒害晶不得与酸性腐蚀晶和易感染性物品配载,有机毒害品不得与爆炸品、助燃气体、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等酸性腐蚀物品配载。用过的苫布,或被毒害品污染的工具和车辆,在未清洗消毒前不能继续使用,特别是装运过毒害晶的车辆未清洗前严禁装运食品或活动物。

7.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不能与其他各种危险品配载或混合贮存。除特殊安排装运的货包外,不同种类的放射性货包可混合装运、贮存,但必须遵守总指数和间隔距离的规定。其中,运输指数是指距离放射性货包或货物外表面lm处的最大辐射水平的数值。不受放射线影响的非危险货物可以与放射性物品混合配载,但放射性货物须与未感光的胶片隔离。放射性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要采取辐射防护措施。

8.腐蚀品

运输腐蚀品时每隔一定时间要停车检查车上货物情况,发现包装破漏要及时处理或丢弃,但要注意保护环境。堆装时须注意指示标志,桶口、瓶口、箱盖朝上,不准横放倒置,没有封盖的外包装不得堆码。运输装卸现场应视货物特性,备有清水、苏打水(对酸性能起中和作用)、稀酸醋(对碱性起中和作用),以应急救用。同时还须注意:酸性腐蚀晶和碱性腐蚀晶不能配载、无机酸性腐蚀品和有机酸性腐蚀品不能配载、无机酸性腐蚀品不得与可燃品配载、有机腐蚀品不得与氧化剂配载、硫酸不得与氧化剂配载、腐蚀品不得与普通货物配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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