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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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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劳动行政关系

劳动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授权的社会组织劳动行政管理活动中和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劳动过程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2.劳动行政关系的特征[1]

劳动行政关系属于行政关系的一部分,具有行政关系的一般属性;同时它还具有区别于一般行政关系的特征。劳动行政关系的一般属性决定了它应由行政法来调整;而区别于一般行政关系的特征决定了它又同时接受劳动法的调整。因此,劳动行政关系既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是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一般说来,行政关系应当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必须由国家行政机关参与其间并起主导作用;二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行政职能中发生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当事人发生的买卖关系、租赁关系不属于行政关系的范畴。劳动行政关系具有行政关系的一般属性。

就劳动行政关系的特性而言,世界各国在实践中由于其与劳动关系的密切联系而把它归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劳动行政关系在协调、保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也形成了如下特点:

一是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基本目标。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劳动行政管理基本目标是要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行政关系应反映劳动关系的本质,对劳动关系起促进、保护作用。

二是以维护社会利益为价值取向。在劳动力市场中,市场机制自发地倾向于效率,而难以顾及公平。劳动关系如果完全由市场调节,其内在的不均衡性,就会演化成外部的激烈冲突。劳动行政关系正是通过公权力的介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从而维护社会利益。

三是以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为重要方式。随着劳动行政管理的任务加重,有人甚至将分权化的程度当作衡量劳动行政系统管理工作效率的一个重要标准。从所谓“咨询性行政管理”到建立各种“准国家机构”,各国都在探索分权模式。在我国,劳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使国家机关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劳动力。国家机关将其直接管理的重点移向劳动关系的两端,以劳动关系建立前和终止后产生的社会关系为主要范围,即以社会劳动力为管理对象。随着社会劳动力的管理任务逐步加重,劳动行政机关授权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等等从事一部分社会劳动力的管理服务任务。这些以管理和服务相结合机构,溶入整个行政管理系统,并成为劳动行政管理的重要特征。

3.劳动行政关系的内容[1]

从内容上看,劳动行政关系有的是发生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有的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有的是伴随着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关系。在我国,目前主要包括如下一些内容:

1、作为发生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的行政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力使用者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组织内建立的关系。只有具备了一定的前提条件,社会劳动力才会转为企业劳动力。为了促成这种转化,国家建立了一套以“促进就业”为目标的管理制度。

2、作为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的行政关系。它主要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及直系亲属在特定的情况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过程中与社会保险机构发生的关系,例如养老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是在社会统筹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是以已经消灭的劳动关系作为前提条件,各项具体待遇也直接以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为依据。

3、伴随着劳动关系而发生的行政关系。劳动关系建立以后,国家行政机关在对劳动关系实施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是劳动行政部门、卫生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具有监察职权的机关与各用人单位之间在监督检查劳动法执行情况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另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在处理劳动争议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因其兼有司法和行政特征也纳入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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