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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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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是指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和制度的要求,定期对各类企业中的不同职业(工种)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分析、汇总、加工,形成各个职业(工种)的工资价位,向社会发布,用以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调节劳动力市场交易价格水平的一种制度体系。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始建于1999年。

2.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确定形式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确定形式有6类:平均值、最高值、最低值、高位数、中位数、低位数。其中,最高值、最低值指一系列工资价位的最高和最低的数值;平均值指一系列工资价位的算术平均值;高位数、低位数是一系列工资价位按照从高向低的次序排列后,从高或从低依次抽取整个系列一定百分比数量的价位所求得的算数平均;中位数则是一系列工资价位按照从高向低的次序排列后,位于数列中间位置前后各一定数量价位数值的算术平均。通常发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以高位数、中位数、低位数三类居多,其中中位数更具有较好的代表性意义。

3.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调查和制订方法

(一)指定调查方案

调查方案包括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及调查表等。

1. 调查范围和内容

调查范围包括辖区内的所有城镇单位。调查内容为上一年度单位中有关职业(工种)在岗职工全年工资收入及有关情况。随着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工作的推进,有条件的市区,还可调查普通劳动力的小时工资率和劳动力市场即时成交价位。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口径进行统计。

2. 调查方法和对象

(1) 确定调查的行业范围

在16个大行业中,以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10个行业为重点,根据本地区的产业结构进行选择,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大行业进行细化。

(2) 确定调查职业(工种)

选择调查职业(工种)时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要根据当地产业结构和工资内部分配的需要,选择突出行业特点的重点职业(工种);二是要根据市场就业需求,选择通用的或市场上流动性较强的一般职业(工种);三是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选择反映高新技术和技能的新兴职业(工种)。职业的名称、代码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进行规范,保证职业分类的统一化和标准化。

(3) 确定调查单位

首先要根据确定的职业(工种)及其行业分布,选择具体的调查行业(细类),再在选定的行业中确定调查单位。确定的一般方法是:将每一调查行业中的单位(应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的单位)分别按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从高到低排列,然后采取等距抽样办法抽取单位。为保证调查结果的代表性和年度间资料的可比性,确定调查单位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覆盖各类型单位,其中非国有单位应占较大比例(具体比例由各市、区根据当地非国有经济发展程度确定);二是要兼顾不同规模、不同经济效益情况的单位;三是各调查行业中抽取调查单位的比例应大体一致;四是调查单位确定后,年度间应相对固定。

(4) 抽样确定调查职工

调查单位将本单位在每一调查职业(工种)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按上年职工工资水平从高到低(或从低到高)排列,采取等距离抽样方法抽取职工。抽样比例视各职业(工种)的职工总人数而定,具体可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某工种总人数 抽样比例

10人以下(含10人,下同) 100%

10-50人 50%(少于10人按10人)

50-100人 40%(少于24人按25人)

100-200人 30%(少于40人按40人)

200-400人 20%(少于60人按60人)

400人以上 10%(少于80人按80人)

在抽样选取调查职工时,要兼顾切、中、高、技师、高级技师等各技术等级人员,抽样比例可适当向较高等级人员倾斜,在抽样总人数中,高级技师要全部包括,技师抽样人数要占抽样总人数的20%(达不到20%按实有人数)。同一职业中,具有相同专业(技术)等级的职工超过3以上时,其最高、中位和最低工资收入人员必须列入调查对象。

3. 调查表采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的《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调查表》(表式及填表说明)。

(二)实施调查

向调查单位发放调查表,布置调查任务,指导单位按规定的方法抽选调查职工,。采集有关数据、资料,并按要求填报调查表。

(三)汇总分析、制订工资指导价位

对调查单位上报的有关数据进行检查、分析及作必要调整后,制订有关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每一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应分为高位数、中位数的低位数三档。制订方法是:将同一职业(工种)的全部调查职工工资收入从高到低进行排列。职工工资收入数列中前5%的数据的算术平均数为高位数;处于工资收入数列中间位置的数值为中位数;职工工资收入数列中后5%的数据的算术平均数为低位数。

4.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主要作用[1]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和制度要求,定期对各类企业中的不同职业(工种)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分析、汇总、加工,形成各类职业(工种)的工资价位,向社会发布,用以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调节劳动力市场价格。其主要作用,

一是有利于政府劳动工资管理部门转变职能,由直接的行政管理.转化为充分利用劳动力市场价格信号指导企业合理进行工资分配.将市场机制引人企业内部分配,为企业合理确定工资球平和各类人员工资关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重要依据;

二是有利于提高劳动力市场形成合理的价格水平,为劳动力供求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客观的市场参考标准,减少供求双方的盲目性,提高劳动者求职的成功率;

三是有利于引导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调节地区、行业之间的就业结构,使劳动力价格机制与劳动力供求机制紧密结合,构建完整的劳动力市场体系。

5.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尚待解决的问题[1]

1 企业中职业(工种)名称不规范。如同一职业名称,叫法不一;工作内容一致,职业名称不一;同一职业名称,而工作内容不一等等:严重影响了劳动力市场价值的真实性,容易给企业和劳动者形成误导。

2 职业(工种)劳动铡评投有形成统一的评价指标和评价体系。对不同行业企业的劳动评价结果不可比,导致同一职业在不同行业企业中的劳动力价格差距较大。

3 企业人工成本与劳动力市场价位不同步。劳动者选择企业时,只了解工资收人,不了解企业的保险、生活福利和职工受教育培训的费用情况,不利于劳动者正确选择企业。

6.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立的建议[1]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作为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建设的一个结合点,作为劳动力市场“三化 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必须统筹安排.应尽快建立。

首先,各行业企业的职业(工种)要按国家的职业分类大典和劳动力市场职业分类与代码为标准,尽快进行规范。

其次,劳动保障部门应组织专家和各行业企业的专业技术及有关人员,根据不同行业职业的特点,制定职业(工种)劳动评价指标,形成各行业职业劳动可比的指标体系.对职业劳动的对象、劳动工具和劳动环境一样的,设计劳动评价指标时就应充分考虑它们的特点,以正确反欧不同行业相同职业劳动的特点,找出它们的结合点,从而使它们的岗位劳动具有可比性,相应地劳动力的市场价位也不易失真。

再次,企业在发布劳动力市场价位的同时,发布企业的人工成本,使社会服务更加到位。因为.企业人工成本是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人工费用的总和。其组成反映了企业补偿现有劳动的一般消耗和特殊消耗,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等因素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企业按照国家法规为职工支付的各种杜会保险所发生的费用。它是企业重要的投人产出指标,也是劳动者选择企业时最关心的指标,它不仅反映了职工的工资收人,更重要的是反映了职工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等因素所发生的费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人工成本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比较而言,劳动者更看重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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