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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旅客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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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公路旅客运输合同[1]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公路承运人与旅客达成的有关汽车运送旅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分类[1]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公路汽车旅客运输合同可分为普通客运合同、直达客运合同、城乡公共客运合同、旅游客运合同及包车合同等不同形式。

根据《旅客运输规则》规定,汽车旅客运送合同分为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车客运和包车客运合同四种。

1.班车客运合同

班车客运合同是指旅客与班车客运经营者订立的运送合同。班车客运经营指客运经营者定点、定线进行的旅客运送经营。班车客运实行“强制缔约”,即对符合规定的旅客购买车票的订立合同的要约,客运经营者不得拒绝。

2.旅游客运合同

旅游客运合同指旅客客运经营者与旅游旅客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者游览观光为目的,其路线必须有一端位于名胜古迹、风景区等旅游点的一种营运方式。

3.出租车客运合同

出租车客运合同是指出租车客运经营者与旅客订立的运输合同。出租车客运指以轿车、小型客车为主,根据用户(旅客)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行驶、上下及等待,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一种营运方式。

4.包车客运合同

包车客运合同是指运送人与用户将客车全部包给用户(旅客),在用户的指示下进行运输的合同。包车客运是旅客运输的一种运营方式,其特点是运送人遵照用户的指示进行运输,或按行驶里程或按包用时间收取运费。

3.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签订[2]

1.订立程序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签订通常是以旅客购票、车站售票行为完成的。在班车客运、旅游客运的情况下,其要约为旅客购买车票的意思表示,运送人(车站)售出合法有效的车票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在出租车客运情况下,出租车客运也实行“强制缔约”规则。《旅客运输规则》规定:“空驶出租车受乘客招拦停车后,一般不得拒绝乘客租用;在租用过程中应按乘客指定到达地点,选择最佳路线行驶,严禁故意兜圈绕道多收费用。”这里所谓“拒租”就是通常所说的“拒载”。

2.公路旅客车票

公路旅客车票是客票的一种,它是公路汽车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公路汽车旅客车票是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确定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凭证。一般车票包括发站、到站、发车时间、班次和发售日期及票价等内容。旅客持有有效车票,即享有相应的运输权利,有权要求承运人提供票面规定的旅行服务。

承运人发售车票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应从方便旅客出发,在人口集中地区、城镇设立售票所(亭),城乡公共汽车应随车售票。

4.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履行[2]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①车辆必须适运。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道路运输条例》第30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②按时将旅客及行李运达目的地。为保证旅客能及时到达目的地,承运人必须按指定车站和时间进入车位装运行包,检票上客,正点发车,严禁提前发车。班车必须按规定线路、班点和时间运行、停靠,不得绕道‘、绕点行驶。运行途中发生意外情况无法运行时,应以最快方式通知就近车站派车接运,并及时公告。班车到站后,按指定车位停放,及时向车站办理行包和其他事项的交接手续。

③保障旅客及其行李的安全。安全运输是旅客运输的核心,也是承运人最主要的义务之一。为保证旅客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承运人必须提供适合运输的车辆,运营客车必须经过车辆管理部门审验合格,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委派合格的客运人员,驾驶人员应当持有相应准驾车类的驾驶证,乘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业务知识,站务人员也应具备一定业务知识。承运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④提供连续的规定的运输服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⑤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2)公路旅客的基本义务

①按照约定或票面规定的时间、地点乘车。旅客应当凭有效车票按指定日期、车次检票乘车,应一次完毕行程。班车客运旅客须持符合规定的客票,按票面规定的日期、车次检票乘车;直达班车、普通班车在始发站对号入座。

②遵守运输安全规定。旅客在旅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协助承运人做好安全工作。旅客要服从承运方工作人员的安排和指挥,自觉维护站、车秩序。旅客不得携带易燃、爆炸、腐蚀、有毒及妨碍他人安全、卫生的物品进站、乘车,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对部分限运物品可按有关规定限额携带;乘车时,头、手及身体不得伸出车外,不准翻越车窗,车未停稳,不准上下;不准随便开启车门,行车中不要与驾驶员闲谈及妨碍驾驶操作。这些义务性要求都是为了保证旅客运输安全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③支付运费。旅客应凭有效车票乘车,下车时要验票。酒醉、无人护送或虽有人护送但仍能危害他人安全的精神病患者及恶性传染病患者,均不予乘车;如果已购票,可以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无票一般不得乘车,旅客中途上车应及时购票。旅客遗失车票应另行购票乘车,如果在开车前向车站办理挂失手续,经查对属实且原票未退又无他人持票上车者,可由车站出具证明乘车。途中遗失车票,且能取得足够证明者,可继续乘车。旅客遗失车票另行购票后,在下车前又找到原票,经驾乘人员签证后其中一张可按开车前退票处理。经查出旅客无票、持用无效车票或涂改车票乘车的,除补收自始发站起至到达站止的票价外,公路承运人可以按规定加收一定数额的票款。旅客要求越站乘车,经同意后,应补收从原到达站至新到达站的票价。

5.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2]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

经公路承运人同意后,合同变更成立。变更旅客运输合同的形式是旅客向公路承运人提出签证改乘。经公路承运人同意签证后,合同变更成立,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是旅客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变更的,旅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表现形式就是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如果是公路承运人责任导致合同变更的,承运人也应补偿旅客的损失。

1)班车客运变更

①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可在该班车开车2小时前办理签证改乘,改乘以一次为限。开车前2小时内不办理签证改乘,可作退票处理,并核收退票费。

②旅客要求越站乘车,事先声明并经驾乘人员同意,补收加乘区段票款。如果不事先声明的,其越乘区段按无票乘车处理。

③旅客退票应于规定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最迟在开车后1小时内办理。开车1小时后,不办理退票;车上发售的客票和签证改乘的客票不办理退票;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退票,不收退票费。

④班车在发车站停开、延期或改变车型,应公告通知。旅客要求退票,应退还全部票款;旅客要求改乘他次班车,由车站签证改乘,改变车型应退补票价差额。班车因故停止运行,车站应协助旅客联系解决食、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⑤因班车中途发生故障,车站应迅速派车接运,接运车辆类别如果有变更,票价差额不退补。

⑥因路线阻滞,班车必须改道行驶时,票价按改道实际里程计收。按改道里程发售客票后,如果班车恢复原路线行驶,发车前由始发站将票价差额退还旅客。班车行至途中临时需要改线或绕道,票价差额不退不补。如果不能继续行驶,旅客愿意在停车点或返回途中停止旅行,痘退还原票价款,补收已乘区段票款;要求返回原乘车站时,免费送回,并退还全部票款;如果愿意在被阻地等候乘车,由站、车人员在车票上签证,凭此继续乘车。凡因班车停开和改道运行所发生的退票,均不收退票费。

2)旅游客运的变更

提供旅游综合服务的旅游客运,退票须在开车前办理,并核收退票费:无旅游综合服务的旅游客运,退票按班车退票办理;旅客中途终止旅游的,不予退票。

3)包车客运的变更与解除

用户要求变更使用包车的时间、地点或取消包车,须在使用前办理变更手续。运输经营者要求变更车辆类型、约定时间或取消包车,也应事先与用户协商,经同意后,方能变更。运输经营者自行变更车辆或未按约定时间供车者,按违约或延误供车处理。

2.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解除

因发生特殊情况导致旅客运输合同的履行不可能或者不必要,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主要标志就是退票。如果是旅客的原因而解除合同的,退票时公路承运人应当核收规定的退票费;如果是公路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合同解除的,公路承运人不能收取退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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