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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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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优先债权[1]

优先债权,劣质债权的对称。是指可以先于一般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民法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海商法中因共同债权人的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均属优先债权。在破产法中,能先于破产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均属优先债权,如债权人债务人所享有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所收取的诉讼费用、破产企业支付给清算组织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破产费用,均属于优先债权。只有优先债权得到清偿后,一般债权才有机会得到清偿。

2.优先债权的范围和确定[2]

优先债权的范围一般包括:税收、雇员工资、破产程序的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等。

1.税收

税收债权是一种特殊债权,它与一般债权的不同主要表现在:第一,税收债权产生的法律基础是公法而非私法,税收债权是公法上的权利,它所体现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而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第二,税收债权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因而具有不同于一般主体的特殊性;第三,从性质和用途上看,税收为国家行使管理职能所必需,具有公益性。税收债权享受优先地位的理由在于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性。债务人欠交的税款是针对整个国家利益的,普通的商业债务则仅仅针对某个人或某个公司的个体利益,基于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的考虑,首先偿付税收债权是很有必要的。

尽管各国普遍承认税收债权具有优先地位,但具体的做法并不相同。如美国虽将税收作为优先债权,但其偿付是在工资之后进行的。英国则将税收和工资作为同等地位的优先权来看待。根据加拿大1992年的新破产法,政府债权不再享有优先权,但有更大的可能成为有担保的债权。

2.工资

从雇员的观点来看,破产对他们的影响是巨大的,除了企业已经欠发的工资之外,还失去了劳动雇佣关系和未来的工资收入。在破产法中,有必要通过调整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使雇员的损失降低到相对较小的程度,将雇员工资在破产分配中作为优先债权予以偿付便是调整的一种方法。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都规定了将工资、报酬一类的债权列入优先地位,在普通的无担保债权偿付之前进行偿付。但各国在这方面的规定也有一些差别,例如,有的国家将管理人员也包括在雇员的范围内,他们的工资可以享有优先权,如美国破产法第507节的规定。有的国家,如英国、加拿大等,则将管理人员排除在雇员的概念之外。

关于工资享受优先债权地位的理由,各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阐述。有人认为,从整体上看,在商业交易的债权人之间,存在着谈判力(bargaining power)的不同。雇员是非自愿的债权人,谈判力相对比较弱,他们不能获得担保,不能坚持要求获得偿付,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以需要破产法的特别保护。另外,雇员往往不希望雇主破产,即使他们考虑到雇主破产的可能性,由于所处的地位,他们也无能为力,不能获得额外的补偿。有人认为,雇员不能像商业交易中的其他债权人一样,理解他们面临的风险,是获得特殊保护的重要原因。因为个人估计企业破产的能力是有限的,而且他们往往会低估这种可能性。可以将此概括为:易受认识偏见和感情因素的影响、缺少应变能力和有限的监督能力将雇员和其他债权人区别开来,因此对其给予特殊待遇是必要的。

另外,将政府税收和雇员工资作为优先债权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这两类债权人监管债务人破产风险的能力都比较低。雇员经常低估这种风险,以致于对此不能采取合适的注意,他们没有能力使其监管债务人的地位加强。另一方面,政府虽有能力理解这种风险,也有监管能力,但缺乏监管动力,因为政府可以将这种损失转移到其他纳税人身上。对政府分配破产风险,将会导致破产费用的扩大,进一步减少风险管理的可能性和有效性。给予工资和税收债权以优先权地位,是为了增加有担保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监管动力。但这种做法可能会使有担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外寻求问题的解决,避免运用破产法中的优先权规定。

3.破产程序的费用

破产程序的费用包括破产管理人律师、代理人、会计人员审计人员的工资,有关的保险费用,破产财产储存和变现的费用,诉讼费等,但不包括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之所以将破产费用列入优先地位,是因为破产管理人等人不能进行无报酬的工作,否则将不会有对破产财产的合理管理。同时,破产费用也不能作为政府的开支纳税人承担,而应当由对破产财产有利益的债权人来承担。

4.其他的优先债权

各国出于不同的利益需要,对某些其他类型的债权也会给予优先地位。在有些国家,银行的存款人和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享有优先地位,例如,根据英国1987年银行法,存款人的债权享有优先性,但有一定数额的限制,这是为了维护公共企业的信誉。美国一些州为了环境保护的需要,将环境清污费作为优先债权予以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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