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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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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专利许可贸易

专利许可贸易,又称专利许可证贸易,是指专利权人依据专利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采取与被许可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形式,允许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范围内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支付专利使用费的一种贸易形式

通常,我们把专利权人与他人签汀许可他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专利的合同称为专利许可合同;把通过签订专利许可合同而进行的交易称为专利许可证贸易。专利权人称为许可方,另一方为被许可方。

实际上,专利许可证贸易是专利权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有效途径,是专利权人将专利尽快转化为社会生产力的举措。

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注意专利权应当有效,合同期限应当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在专利许可证贸易实践中,许可方为了单方面地维护其在一定技术领域内的竞争优势,通常试图在合同中对被许可方施加种种限制,例如要求被许可方接受与专利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原材料,接受不必要的技术服务等;对被许可方就销售其专利产品的价格加以固定;限制被许可方对专利技术进行进一步研究开发;要求被许可方可能完成的改进方案必须转让或者回授给专利权人;禁止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专利技术。这些条款都是应当予以禁止的。

2.专利许可证贸易的种类[1]

在专利许可证贸易中,真正的贸易客体是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应当明确,许可证贸易中的被许可方所得到的只是专利的使用权,因而不能以专利的所有者自居,对该专利进行许可以外的处置。比如将专利再行转让他人使用,除非得到专利权人的特许。根据专利权人的授权以及被许可方得到许可的方式,专利许可证贸易可分为以下几种:

1.独占许可证

被许可方在合同限定的地域内,对许可方的专利,有独占使用权。专利权人无权再许可他人在该地域内使用其专利。当然,专利权人本身也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专利。

2.独家许可证

该许可证与独占许可证比较其主要不同点在于,后者专利权人在规定地域内自己也无权实施自己的专利;而前者则允许专利权人自己使用其专利。也就是说,独家许可证允许在规定的地域内专利权人与被许可方二家共同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而独占许可证只允许被许可方一家。

3.普通许可证

专利权人除了允许被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其专利外,专利权人自己是否在该域内使用其专利,或是否还许可第三者在该地域内使用其专利,被许可方无权过问。也就是说,普通许可证允许在一个地域内包括专利权人本身在内的多家企业同时实施一项专利。

4.分售许可证

当在许可合同内有明确规定,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第三者再次签订使用其专利的许可合同,一旦这个合同签订,相对于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之间签订的许可合同来说,后者则称为公售许可证。但分售许可合同签订时,应当征得专利权人同意,以免与专利权人与其他人所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发生矛盾,此外,专利权人也有权从分售许可证中提取相应的使用费。

5.交叉许可证

任意两个专利权人签订的许可对方实施自己专利的合同,都称为交叉许可.也称为互惠许可。事实上,双方想获得对方专利的实施权,主要是因为双方的专利在实施中有较大的依赖关系,如一方专利技术是生产另一方专利产品方法技术,或原材料生产技术等等;当然,双方的专利可以是技术上关联性不大但通过交换实施权都能给双方带来方便和好处的。

在我国,现在较多的是独占许可和独家许可,这主要是因为被许可方觉得这样可以保证自己实施的专利产品未来有一个较大的市场容量。但是至于签了类似的合同后,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各自应有什么权利同时又应负起什么义务一般都十分模糊,什么叫履约什么叫违约,违约的后果是什么一般既不知道也不当回事,因而常常出现一些属于认识不清法律概念模糊原因所致的错综复杂的连环套的专利纠纷,最终是调节部门判断难度增加,合同各方利益均受损失。比如有一专利权人与一公司的专利部签订了一个实施其专利的的独家许可合同.在这里专利部既不是生产实体,又不是公司之委托.固然这一合同本身就已酿下了导致后面专利纠纷的错误;由于专利部不是经济实体,为了实施专利,他们与某乡镇企业签下了联合生产合同,专利部却不知自己这样做已经构成违约行为,因为,合同在没有规定有关再转让权限的条件下,将专利转给了第三者使用;而专利权人这时既不与专利部交涉,也不指责乡镇企业的侵权行为,却为了尽早收取到专利使用费,直接将图纸送到乡镇企业手里,造成了又一个违约行为,……就是这样,一步又一步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最终难以收场的局面,结果是以三方利益均到严重损失而告终。

上述这类情况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屡见.不鲜,为防止出现不必要的麻烦,我们希望企业在处理涉及技术贸易的业务中,务必要搞清有关法律,按法定程序严格地谈判、签约和履约,从而取得最安全、最高效的经济利益。

3.专利许可贸易中合同的种类

专利许可证贸易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

所谓许可证,一般是指允许某人做某事的证件或执照,也可指签订为许可合同。许可证贸易是由贸易双方以签订书面许可合同形式的一种技术贸易,是技术贸易的一种主要形式。

在专利法中,“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的行为。专利权转让,专利权人把其专利所专利所有权转让给受让人,原专利权人就不再拥有该专利权了。由于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必须到法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才能使其行为合法有效。

专利许可证贸易是指许可方(专利权人)与被许可方签订协议,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和一定的限制下使用其专利的一种交易。也就是专利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出售其专利使用权。

按照专利许可的权限和许可范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六种类型:

(一)独占许可合同

独占许可合同系指被许可方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和一定的期限内,对许可方的专利技术享有独占使用权的专利许可合同。也就是说,在合同规定的地域和期限,被许可方是该专利技术的唯一许可使用者,连许可方也不得在该地域和期限内使用该专利技术,但专利权仍属许可方。根据这种许可方式,虽然专利权人可以获得较高的专利技术使用费,但也束缚了专利权人自己的手脚,所以在实践中这种许可方式较少使用。

(二) 独家许可合同

独家许可合同系指许可方在一定地域和期限内只允许被许可方独家使用其专利,而不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其专利,因此也称为排他许可合同。许可方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和期限内使用该专利,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可以共同占有市场,通过专利技术的实施,获得经济利益。

(三)普通许可合同

普通许可合同也称非排他许可合同,即在规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允许被许可方使用其专利技术,许可方有权再许可第三方使用其专利技术,并保留自己的使用权。这种许可方式的好处是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但如果专利权人考虑不同,管理不同,没有限制地签订这种许可合同,会导致专利产品的生产过剩,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方的利益。顺便指出一点,在无锡地区曾经发现过没有限制签订普通许可合同,气派内被许可方,诈骗钱财的违法行为。

(四)分售许可合同

被许可方再向他人转售的许可合同称为分售许可合同,或称为转售许可合同,原许可合同称为主许可合同。允许被许可方向他人转售许可合同的许可合同称为可分售许可合同,反之称为不可分售许可合同。一般来说,许可方有权从被许可方收取的分售许可合同使用费中提成。

(五)互惠许可合同

互惠许可合同也称交叉许可合同,系指两个专利权人以互惠的方式交换许可对方使用各自专利的许可合同。具体利益如何分享,双方还可以合同的形式作出约定。

(六)强制许可合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颁发强制许可合同,但被许可方仍要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与专利权人签订强制许可合同。这种许可合同不属于专利许可证贸易。

在签订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时,应把许可的具体内容在合同中详细阐明清楚,才能正确执行合同,避免在合同履行时产生纷争,无法论清是非。

4.专利许可证合同条款[1]

专利许可证合同是一个规定许可方(专利权人)与被许可方在专利技术使用过程中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及其履行方式等具体事项的法律文件。与一般技术贸易合同一样,它包含有如下的条款内容:1.序文这里主要是介绍合同的性质,比如是专利许可证合同还是专有技术合同,还是混合许可证合同;介绍当事人的法定地址,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签约过程,签约目的等2.定义为了避免在执行合同中产生歧义,减少纠纷,一般在该条款中将合同中所使用的一些关键词汇的确切含义用文字表达清楚,比如“技术资料”具体指什么?“专利技术”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含义?什么叫“许可方”,什么叫“被许可方”等等。

3.不可抗力这里主要是指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力的破坏导致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发生的处理内容。

4.合同生效及其他一般这是结尾条款,主要包括合同生效、合同期限、合同变更与终止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作为专利许可证合同还应有如下的特殊条款:1.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内容。在合同中应该明确合同的标的,即转让的是一项什么内容的专利技术,此外,合同还应明确技术受让方在使用该技术时所需了解的一切内容。一般在合同正文要写明所转让的专利名称,专利号,以及批准日期或公布日期,并指出对标的详细描述是合同的附件之一。而合同的附件中,要详细列出所要转让的有关技术资料的清单,技术资料的数量以及技术服务项目的内容。

对于许可方,在这里要求是实事求是,切忌弄虚作假,坑害对方;对于被许可方,应在对专利技术内容有了全貌了解后再在合同中将所要转让的内容一一给予明确。过去曾有这样的例子,一实用新型名称为“液体气化冷却降温床”的专利权人,他怕自己专利因原理简单而转让不出去,就随便更换名称,并与某乡镇企业签定合同,整个合同签订过程中,始终向对方隐瞒技术的真实内容,而该乡镇企业也缺乏签合同的常识.结果糊里糊徐签了一个“卖闷包”合同。等合同签完,技术资料拿到手,才发现上当,原来这只是一个塑料布,毛巾.水桶加电扇的简单技术,而不想像中那样的电气致冷技术。

2.许可证的有效使用范围,合同履行中被许可方的权限。在这里首先要明确被许可方实施专利的范围.这包括允许在本省范围内,还是本市或本县范围内销售专利产品,或看在哪些生产过程中允许使用所要转让的专利方法;其次要明确规定许可证合同的性质.这包括是独而的、独家的还是普通的.被许可方是否还有权与第三方签分售许可证合同,如果允许,还应规定分售许可证合同所产生的利益分配内容。

3.改进技术的再转和回授。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的专利技术,被许可方在长期使用中有可能加以改进,许可方也有可能在今后的研究中对该技术作出新的改进。为了保证双方都能在最新技术实施水平上获利,在合同中应该规定当发生这一类事情后,改进技术的归属以及使用间题的处理方法。比如,可以壬见定双方在今后对技术作出新的改进时,都应当及时地、无偿地提供给对方使用等。

4.有关侵权纠纷的处理。在许可证合同所规定的地域内,一旦发生第三者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和被许可方都将受到经济损失,而对于被许可方来说这种损失更为直接。为了避免侵权行为发生时,双方合作不协调,从而导致双方尤其被许可方的利益受损情况,应该在许可证合同中明确规定对侵权问题的处理方法。比如可以规定:一旦发现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发现的一方应及时告诉对方;双方应互相配合到法院起诉,而且要具体规定起诉费、侵权赔偿费的分配原则。作为被许可方还可以提出万一许可方不积极配合所要采取的措施,比如减少专利使用费的支付,已支付的,可以要求索回。

5.技术保证和验收。在专利许可证贸易中,被许可方往往担心他所购买的专利技术是否能达到预期效果,因此,一般都要求专利权人在合同中作出保证,一旦这些保证未实现,许可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必要时,被许可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追回交付对方的款项。

具体在合同中,专利权人首先要给出专利技术使用过程中应达到的技术指标,比如专利产品的性能、质量、规格等指标,或专利方法使用中应达到的温度、浓度等各种技术参数指标;其次要给出检验这些技术要求所应采取的具体的测试和验收方法;此外,许可方要向被许可方保证其提供的这些数据均是有效的,提供的技术资料是足额的、清晰的,提供的技术服务是能够使被许可方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达到合同中要求的;并且还要保证其本身是合法的技术拥有者,有权处置该项专利技术。

杭州有一产家,与某专利权人签定了一项专利许可证合同。以后因专利权人没有按合同规定去工厂进行技术指导,结果导致厂方的专利产品不合格。这是明显的违约行为,在厂方向法院起诉后,法院不仅要求该专利权人支付合同规定的违约金一万元.而且还根据厂方的实际损失情况又追加了2万元的赔偿金额,并终止合同。

6.专利使用费的确定。价格问题历来是各种合同签订过程中最核心最敏感的争论议题。因为它牵涉到交易双方的利益问题。

原则上说,专利技术使用费主要是根据技术在被利用过程中获利程度来确定的。比如,根据使用该项专利技术所取得的总收益,按一定的比例来计算,许可方应收的专利技术使用费。这跟有形商品的情况不一样,后者可以根据物质商品的生产成本来计算,而前者的生产成本是难以计算的,比如其中的发明人脑力劳动的价值量就是一个很难算的量。除了经济收益这个主要因素外,专利使用的价格还与该技术的先进水平有关。比如目前市面上,实用新型技术的价格一般维持在几千元人民币的水平上,而技术水平较高的发明专利的价格则可能达几万元,十月J万无甚至是几十万元人民币;此外,专利使用的价格还与合同的性质有关.权限范围越大的,价格也相对要大些,比如在同一地域内,独占许可证的价格要大于独家许可证,独家许可证的价格又要大于普通许可证等等:而专利权人为完成专利发明所投入的成本也是一个辅助参考因素。

由于,专利技术使用价格要考虑的因素比较复杂.因此确定一个合同双方都满意的价格不容易。很多专利许可证合同谈判中断大多是这个间题卡壳所致。我们认为,作为专利权人不应盲目迫求高价格,而应实实在在提出一个合理的价格计一算原则.事实上,只要所需转让的专利的确有实施前景,价格制定原则也是实事求是,即使高一点。被许可方也是会接受的,此外专利权人在保证一定的收益水平前提下,在全局利弊权衡下,应能对价格给予一定的浮动,而不是死抱住高价不放。对于被许可方,也不能盲目地一味地强调低价格,最主要是对所要转让的专利技术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这包括了解该项技术的经济利益是否能达到专利权人所介绍的水平,了解同类技术在市面上的转让价格等等。只有做到心中有数.才能在价格谈判中争取主动。

目前,常见的专利技术使用费支付方式有以下三种形式:(l)一次总算即在签订协议时一次算清许可方所需得到的专利使用费。一般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期付款。对于几千元价格的小项目,采用一次付清的较多;对于价格较高的项目,被许可方都希望分期付款.这时合同中要明确在许可方完成哪些服务时.在什么地点被许可方应付总价款中百分之儿的使用费。采用这种一次总算方式,许可方一般不提供改进技术和技术服务。这种方法缺点是使用费金额难以结算,另外就是许可方不承担风险

(2)提成即在签订协议时提出一个提成金额的计算原则。常用的提成费计算方法有:按产量计算即每生产一个单位的专利产品.许可方要从中提取若干金额。

按销售价格计算即从产品售价中按百分之若干提取。一般这种提成比例为1~5%,这时许可方不管对方销售产品盈利多少,均按规定提成率提成.但卖不出去的产品不算。

利润计算即从被许可方使用这项专利技术所获得的利润中提取一百分之若干。一般这种提成比例为润总额的10%一30%。这种提成方法的特点在于,只有当被许可方获得利润后,许可方才有机会获得相应的利益。

递减提成计算即提成率随着产品的销售量或利润的多少而变化或逐年下降。比如,销售额小于10。万元/年,提成率为6%;销售额为100~200万元/年,提成率为3%;或在在合同履行的头三年,提成率为20写,以后三年,提成率为10%。

上述后两种计算方法,市面上使用得较多。此外,许可方为保障自己的利益,以防被许可方因经营不善而导致不良后果,一般还可在上述的计算方法的基础上提出最低提成费;反过来,被许可方为避免许可方提成过多的提成费,可以在合同中规定许可方所得提成费的最高限额。

提成方法的优点是,合同双方共担风险,但在一段时间内,许可方是无利益的.(3)入门费加提成这种方法汲取了前两种方法的优点,兼顾了合同双方的利益,是目前比较受欢迎的专利技术使用费支付的方法。

对于国际许可证贸易,除了要在合同中十分明确地规定上述诸条款外,还要根据国际技术贸易的特殊性,具体规定支付款项中的货币形式,支付方式,指定银行等问题;规定资料交付形式,运输投保等问题;规定纠纷发生时仲裁机关的选择等间题。

5.专利许可证贸易的前期工作[1]

1.专利技术信息沟通。

专利权人与专利技术需求企业间的信息沟通是进行专利许可证贸易的先决条件。专利局以及社会的信息传播机构都为专利信息的流通提供了各种传播渠道。比如专利文献,信息报刊,广播、电视,都是联系专利权人与专利需求企业间的信息纽带。此外,国家以及各地方政府为了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经常举办各种类型的专利发明产品展览会,这是专利权人向社会展示自己专利技术很好机会,而企业从展览会中寻找自己所需的先进技术,不仅有充分的挑选余地,而且有与专利权人直接对话的机会。比如今年九月,中国专利局就将在四川绵阳市举办“第三届中国专利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现在就开始征集参展项目。广大专利权人与企业可别错过这次宣传专利,收集专利信息的良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技术市场俏然兴起,这为专利权人与企业间的信息交流架起了桥梁。最近,南京技术市场已建立起了“技术转让项目”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且与上海等大城市进行了联网,这样,不仅在南京技术市场登记的技术转让项目信息能转至全国各地,而且当地的企业也可通过该系统了解到包括南京市在内的全国各地的技术转让信息。

2.贸易对象的选择。

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在选择贸易对象时,主要要一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对方实施专利技术的能力。虽然技术力量愈强,生产规模愈大的企业,其实施专利获得利益的可能性就愈大。

(2)对方的诚意。这与实施专利技术后能给对方带来多大的好处有关。有时候自己专利技术的好处对方并不十分清楚,这就需要专利权人向对方作宣传,有可能的话还可提供市场调研资料,以增加对方对该技术的兴趣。

(3)对方的信誉。选择信誉差的企业,是导致执行合同期间矛盾纠纷频起的主要原因。一般可以通过有关政府部门,同行以及有关资料了解对方的信誉状况。

对于需要引进专利技术的企业来说,也有一个选择对方的问题,尤其是在国际许可证贸易中,对外商的选择也可以依据上述相应条件来考察,由于这些考察工作较为复杂,企业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比如通过国际信息机构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了解对方技术开发的水平状况,了解对方是否是该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等等。

3.可行性调研。

对于需要引进一项专利技术的企业来说,事先花点投资作一番可行性调研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有不少企业已对这一点有深切的体会,他们对此已付出了惨痛的经济代价。过去就曾有一厂家.引进专利技术后,发现生产的专利产品并没有取得如合同上所说的经济效益,于是就向法院起诉,认为这是专利权人没有提供有效的技术服务所致,法院经调查后认为,厂方的经济效益未达预期水平,主要是产品的原材料价格比合同上规定的高,而这主要是厂方事先没有了解到当地没有出售这种原材料的信息,因此厂方可行性调研不充分是导致经济效益降低的主要原因,而与专利权人无关,因为其提供的专利技术及其资料都是真实无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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