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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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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专利实施[1]

专利实施是指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

2.专利实施形式[2]

《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后,专利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以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的实施除专利权人自己实施这种直接方式外,还有间接实施的方式、所谓间接方式,就是专利权人自己不实施,而是通过法律认可的方式由他人实施。

一.专利权人实施

由专利权人实施专利是专利实施中最常见的方式。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可以是专利权人自己独立实施,也可以是专利权人将专利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实施。

二.许可他人实施

(一)许可他人实施的概念

许可他人实施是以专利权人作为许可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专利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需要指出的是,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仅仅是把专利权中的使用权转移给使用方,专利权人并未发生变化。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该专利。

(二)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

专利实施许可常见的种类有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等。现分别介绍如下:

1.独占许可。独占许可是由许可方将在规定期限和地域内实施某一专利权的全部权完全地授予被许可方。在独占许可的情况下,被允许独占实施的专利的专利权仍属专利权人所有,但在规定的期限内,在规定的区域内,只有被许可人有权实施某一特定专利,其他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都无权实施相同的专利技术

2.独家许可。是指在一定地域内,被许可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许可实施的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专利权人不得把同一专利在相同地域和时间内允许任何第三人实施。与独占许可不同的是,在独家许可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拥有自己在该地域范围内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3.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许可方给予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和时间内实施某一专利的权利。该许可不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专利权人可以与许可人和第三方实施该专利技术,也可以自己实施该专利技术。

三.依照国家的需要指定实施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也可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强制许可实施

(一)强制许可的概念

强制许可是一种非自愿的许可,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专利的一种强制性手段。是指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一定时间(三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不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一定条件下准许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的一种强制性法律手段

(二)强制许可的条件

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这一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三)强制许可应注意的问题

1.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做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限定强制许可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

4.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5.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6.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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