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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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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亚太贸易协定》简介

《亚太贸易协定》的前身为《曼谷协定》(Bangkok Agreement,全称为《亚太经社会发展中成员国贸易谈判第一协定》,First Agreement on Trade Negotiations among Developing Member Countries of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是在联合国亚太经社会主持下,于1975年7月31日由孟加拉国、印度、韩国、斯里兰卡、老挝、菲律宾和泰国七个国家共同在泰国首都曼谷签定的,故简称为《曼谷协定》,在发展中成员国之间达成的贸易优惠安排。2005年11月2日《曼谷协定》部长级理事会共同签署了《曼谷协定》的修改文本,并决定将其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现有成员国为印度、韩国、孟加拉、斯里兰卡、老挝和中国。中国于2000年4月加入该协定,是中国加入的第一个具有实质性优惠安排的区域贸易协议。《曼谷协定》是亚太区域中唯一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关税互惠组织,其宗旨是通过该协定成员国对进口商品相互给予关税和非关税优惠,不断扩大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合作与共同发展。

亚太贸易协定规定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的所有发展中成员均有资格申请加入,但同时规定加入申请需经三分之二成员国的同意方可被批准。在1975年7月签订《曼谷协定》的7个国家中,由于菲律宾和泰国政府至今没有完成核准程序,老挝由于从未发布过关于关税减让的海关通知,因此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成员国,但它仍享受其它国家提供的各项减让。巴布亚新几内亚在1993年12月曾完成加入《曼谷协定》的有关程序,但巴新政府至今尚未核准其加入议定书。

亚太贸易协定参与国常设委员会(简称“常委会”)是亚太贸易协定的最高决策机构,该委员会由各成员国的政府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议《亚太贸易》贸易优惠安排和其他有关事项的实施情况,并就相关问题举行磋商、提出建议及视需要做出决定和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协定目标与条款的充分实施。一般情况下,常委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亚太贸易协定无常设秘书处,联合国亚太经社会国际贸易和工业司代其行使过渡秘书处的职责。每个成员国都指定一个国家联络点,负责《亚太贸易协定》的各项联络事宜。

该协定的内容包括关税优惠和非关税优惠,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曼谷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谈判结果。加上现有关税优惠减让清单,新的清单合计涉及4000多个税目产品的关税削减。各国提供优惠关税的产品数目分别为:中国1697个8位税目,印度570个6位税目,韩国1367个10位税目,斯里兰卡427个6位税目,孟加拉国209个8位税目。主要产品包括农产品、纺织品和化工产品等。在原产地规则方面,参加国还一致同意对所有《亚太贸易协定》签字国适用50%的增值标准;但对最不发达国家则适用40%的增值标准。

2001年5月23日,中国正式成为《曼谷协定》成员。作为中国参加的第一个区域性多边贸易组织,《曼谷协定》在中国关税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一方面,在《曼谷协定》框架下,我国第一次根据协定给与其他国家低于“优惠税率”(从2002年1月1日起改称为“最惠国税率”)的关税优惠税率,另一方面,我国也是第一次通过关税谈判从其他国家获得特别关税优惠。

2.《亚太贸易协定》的历程

3.中国与《亚太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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