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总论

一、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核心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实质课税原则。 注意:核心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 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三、征税对象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四、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1. 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2. 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

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 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

3. 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税收立法权划分的法律规定,仅散见于各项法律法规中。

五、税收收入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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