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

9月4日晚,安徽界首市公安局交警五中队联合代桥派出所冒雨开展酒驾专项治理行动。得知这一消息后,当地男子杨某在自建微信群里发布“他们傻×吗,下雨还查?一群傻×穷这个样”等侮辱性言语,为此,界首市公安局以杨某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9月6日阜阳市公安局官微)

在自建微信群里骂正在查酒驾的警察“傻×”,当然确实是不理性的错误行为,对于这一行为,进行适当的批评教育,甚至给予一定处罚,当然也并没有什么问题,但目前界首警方对此所做的“构成寻衅滋事”认定,并采取“行政拘留五日”这样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处罚措施,是否仍然足够合理恰当,无疑又是非常值得推敲质疑的。查看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不难发现,“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原文实际上是“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意味着,上述行政处罚其实并没有十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所引相关法条,是一个非常含混笼统,显得“口袋化”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更重要的是,即便骂警察“傻×”确实“构成寻衅滋事行为”,“行政拘留五日”这样的严厉处罚,是否与该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足够匹配、相称,同样也是非常值得质疑。众所周知,《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事实上,正是依据这一法律规定和精神,在不久前广受舆论关注的“警察绊摔女子”事件中,尽管涉事女子被认定“无理纠缠,推搡阻挠民警正常执法,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但上海警方最终对其作出的处罚只是“警告”而已。这种背景下,人们显然有理由追问:“无理纠缠、推搡阻挠民警正常执法”尚且只需罚以“警告”,何以仅仅在微信群里骂了一句警察,竟能被处“行政拘留五日”?

其实,即使不考虑执法公正问题,仅从“如何正确对待社会舆论批评监督”角度,这种骂了一句警察,便被“行政拘留五日”的做法,同样也是明显欠妥的,显得“反应过度”、太过“玻璃心”。诚然,“骂声”确实并非一种理性平和、值得提倡的舆论批评监督的表达方式,但同时也应意识到,在现实社会舆论中,无论网上还是网下,“骂声”又确实是一种普遍存在、很难绝对禁止,并且与正常的舆论批评监督很难截然分开的一种话语现象。这种语境下,如果一听到针对公职人员的骂声,便动辄给予行政拘留这样的严厉处罚,显然不仅在执法上缺乏足够的合理合法性以及可操作执行性,而且在社会舆论上,也无助于充分维护公众对政府官员的批评监督权,进而营造一种“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生动活泼舆论监督氛围,其中所暴露凸显的势必只能是相关政府执法人员一颗“听不得批评”“容不得监督”的脆弱“玻璃心”。事实上,正是为了有效避免这种对待社会舆论的“玻璃心”,原公安部发言人武和平曾强调,“我们要敢于面对、善于倾听”,“在网民的骂声中听取诤言,在咒语中体察民情,在板砖中提高公信力,在网民监督下做好工作”。

据9月7日澎湃新闻网报道,杨某向阜阳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目前,界首市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应该说,这是一个好的转折,期待此事能够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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