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据悉,因对本村的精准扶贫项目未严格监管,黄陂区一名村支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唐治红,中共党员,2008年9月任黄陂区王家河街龙泉村村委委员,2011年12月任王家河街龙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2015年5月,王家河街龙泉村通过街道办事处向区扶贫办、财政局申报了新修生产作业路和整治塘堰项目,资金来源为扶贫资金20万元。2015年11月,王家河街道办事处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开工后,王家河街道办事处根据区扶贫项目相关政策,预付了工程款8万元。之后,唐治红在该项目未完工的情况下,代表龙泉村在《黄陂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报账单》上所在村意见栏签名并盖村委会公章。

2016年5月,省审计组到王家河街对精准扶贫项目资金审计,发现该项目实际新修了580米路面,而非合同中的1500米,但该项目已经被龙泉村验收竣工。审计组认定,建筑公司多报920米,多计工程款9.2万元。

后经街道督促整改,该项工程于2016年6月按照合同要求建完,王家河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6月19日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并将工程交由相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目前,该工程正在审计中,后续工程款12万元尚未拨付,待审计结果出来后据实拨付。

办案人员介绍,唐治红身为中共党员,在任王家河街龙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对本村申报的精准扶贫项目未严格监管,并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在项目验收资料上签名并盖村委会公章,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党的纪律。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执纪者说

责任须臾不可忘

有权必有责,失职要追究。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从本案中汲取教训,绝不能因消极作为、不正确履职等行为导致国家和群众利益蒙受损失,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和党员干部正确履职、敢于担当。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执纪问责,严肃查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典型案件点名道姓公开曝光,促进党风政风转变。

(来源:武汉市纪委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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