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况: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存在税收优惠

【案例】甲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准备扩大规模,增设一分支机构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均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假设分支机构设立后5年内经营情况预测如下:

(1)甲公司5年内每年均盈利,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200万元;乙公司经营初期亏损,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5万元、10万元、30万元、80万元。具体情况见表2-1:(2)甲公司5年内每年均盈利,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乙公司5年内也都盈利,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具体情况见表2-2:


(3)甲公司在分支机构设立后头两年亏损,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乙公司5年内都是盈利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具体情况见表2-3:(4)甲公司在分支机构设立后头两年亏损,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乙公司经营初期亏损,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5万元、10万元、30万元、80万元。具体情况见表2-4:
第一种情况下,当总机构盈利,而分支机构开办初期有亏损时,从表2-1可以看出,虽然两种方式下企业集团应纳税额在5年内均为263.75万元,但采用分公司形式在第1年、第2年纳税较少,可以推迟纳税,缓解企业资金紧张,在这种情况下,宜采用分公司形式。

第二种情况下,当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有盈利时,从表2-2可以看出,采用分公司形式或子公司形式对企业集团应纳所得税没有影响,这时企业可以考虑其他因素,如分支机构是否便于管理、客户对分支机构的信赖程度等情况,以决定分支机构形式。

第三种情况下,当在分支机构设立初期总机构亏损,而分支机构盈利时,从表2-3可以看出,采用分公司形式和子公司形式虽然在5年内应纳税总额相等,但采用分公司形式可以使总机构在初期的亏损与分公司之间的盈利相互冲抵,使企业集团在第1年、第2年的应纳税额为0,起到了推迟纳税的作用。

第四种情况下,当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设立初期均为亏损时,从表2-4可以看出,采用分公司形式同样能起到推迟纳税的作用。以上分析表明,当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享受税收优惠时,无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是盈利还是亏损,企业集团采用分公司形式或子公司形式的应纳税总额都是相同的。但在某些情况下,采用分公司形式可以充分利用亏损结转优惠政策,使企业集团推迟纳税,从资金的时间价值角度考虑,应采用分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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