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选择

从税收负担的角度来讲,公司形式以股份有限公司更为有利。这是因为:

(1)我国税法鼓励投资的有关税收减免政策,主要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生产企业为适用对象,企业以这种形式出现,可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

(2)就股东而言,采用这种企业形式进行生产经营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比如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个人所获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从筹资角度来讲,股份公司的筹资方式比较灵活,但股份公司设立的条件比有限公司严格,注册资金比有限公司多,经营风险比有限公司大,故纳税人应从各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二)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选择

合伙企业是一个契约性的组合,是一种人的联合,而不像公司、企业那样强调资本的联合。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不授予合伙企业以法人地位和资格,因此,合伙企业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单位,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合伙人以各自的公民或居民身份,按各自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其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后,其中的个人投资者还要交纳一次个人所得税。

在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的红利分配比例及合伙人数量不同的情况下,公司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税负大小情况不确定。

某公司某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万元(假设该企业也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他标准):

(1)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3人,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则:
应纳所得税=24×20%(EIT)+(24-24×20%)×20%(PIT)=8.64(万元)

税负率=8.64÷24×100%=36%

(2)若为个人独资企业,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4×35%-1.475=6.925(万元)

税负率=6.925÷24×100%=28.85%

(3)若为合伙企业,合伙人3人

应纳个人所得税=(24÷3×30%-0.975)×3=4.275(万元)

税负率=4.275÷24×100%=17.81%

从以上计算可看出,在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以下并确定的情况下,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税负呈递减趋势。

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公司制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而个人独资企业适用35%的所得税税率,不考虑红利分配对税负的影响的话,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会重于公司制企业。至于合伙企业,则要看合伙企业人数的多少。
如果考虑红利分配对税负的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税负情况主要取决于红利分配的多少。
假定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分配红利设为X,税负平衡点计算公式为:
100×25%+X·20%=100×35%-1.475
解得:X=42.625(万元)
结论:当分配的红利为42.625万元时,公司制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税负相等;当分配的红利小于42.625万元,公司制企业税负小于个人独资企业;当分配的红利大于42.625万元,个人独资企业税负小于公司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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