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四月份媒体披露美国公司Pfizer原预计以1,520亿美元与爱尔兰公司Allergan进行并购后,但因美国政府临时动员其财政部和国税局的力量发布了反“倒置交易”法规新修订的施行细则,Pfizer和Allergan被迫宣布终止交易。Pfizer不是第一次被拒于门外,在2014年时,Pfizer原计划与英国的Astra Zeneca进行并购交易,因Astra Zeneca的董事会不支持Pfizer的并购议案而告吹。Pfizer并非唯一的受害者,AbbVie也因美国政府极力打击倒置交易而取消了并购英国的Shire.

“倒置交易”(inversion transaction)是指美国企业利用与非美国企业做并购交易而将并购后集团总部置于美国境外,通常为税率较低且对海外所得免税的国家。美国企业一般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与州所得税合计超过40%的税率,而且美国为全球所得征税的国家,美国境外子公司的利润最终也须向美国税局申报纳税。上述的倒置交易如果成功,集团总部会被移到英国(Astra Zeneca与Shire在英国)或爱尔兰(Allergan在爱尔兰)。英国企业所得税 名目税率为20%,爱尔兰企业所得税名目税率为12.5%,在特定条件满足的情况下,英国与爱尔兰均可豁免企业的海外所得。美国国会在2004 年为了预防美国企业出走订定了反倒置交易法规。在反倒置交易法规下,如美国企业原股东或合伙人因并购取得境外公司80%以上的股权,则收购美国企业的境外公司将会被视为美国公司而须在美国申报纳税。

然而自从反倒置交易法规立法以来,美国企业出走反而愈演愈烈,各式各样的倒置交易层出不穷,五花八门,主要因为当时的反倒置法规仍有相当多的漏洞让有心者能找出避开反倒置交易法规的方法,例如先将美国并购标的公司做“瘦身”处理或将境外收购公司做“增重”处理,来达到美国标的公司原股东换得股权小于80%的目的。美国国税局有鉴于此,在近两年来发布了一系列的通知函,更在四月初发布了新反倒置法规施行细则来进一步防堵这些规避反倒置交易法规的行为。另外美国国会酝酿修改反倒置法规,将80%的门槛降至50%。

虽然很难想象会有美国企业特意与中国企业合并来避美国税,但反倒置交易法规依然会对中美企业间的并购交易适用,因此如果中国企业或私募基金想要去美国收购公司,不得不注意这些反倒置交易法规对并购交易的影响。

笔者常见的交易架构如下:

(1)中国上市公司以现金收购美国公司股权,这种交易一般来说不会触及反倒置交易法规。

(2)中国非上市公司以发行新股的方式来收购美国公司股权,这种交易有可能触及反倒置交易法规,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中国公司会有被双重征税的可能,即在中国及美国均须交税且可能不能互相抵扣。

(3)中国非上市公司的股东设立开曼群岛公司(Cayman Islands Company),并将中国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以投资的方式移转至开曼公司,换取开曼公司股权,后续开曼公司以发行新股的方式来收购美国标的公司的股权。在此交易架构下,开曼公司可选择在美国或香港上市,但此种交易可能触及反倒置交易法规,导致开曼公司在美国税法下被视为美国公司而有申报及纳税的义务。另外,也须注意移转中国公司股权时,所可能产生的中国税。

(4)在中国经营但在开曼群岛设立的私募基金以现金收购美国标的公司股权。在此种交易构架下,目标可能是让美国标的公司在美国上市。在这个情况下,违反倒置交易法规的可能性较低。

(5)在中国经营但在开曼群岛设立的私募基金新设立开曼公司并以现金投资开曼公司,后续开曼公司以现金收购美国标的公司股权。另一可能是开曼公司以发行新股的方式收购美国标的公司的股权。在此种交易架构下,目标可能是让开曼公司在美国或者香港上市,但若美国标的公司原股东或管理经营团队取得部分开曼公司股权或激励方案下发给的认股权,将有可能触及反倒置交易法规而导致开曼公司在美国税法下被视为美国公司。

(6)在中国经营但在开曼群岛设立的私募基金新设立开曼公司并以现金投资开曼公司,后续开曼公司以现金新设立美国公司并以美国公司的现金来收购美国标的公司的资产。在此种交易构架下,目标可能是让美国新设公司在美国上市,另一可能是以开曼公司为上市主体在美国或香港上市。若以美国新设公司为上市主体,美国标的公司原股东或管理经营团队在交易中所拿到的任何股权均为美国新设公司的股权,则违反反倒置交易法规的可能性较低。然而,未来若以开曼公司为上市主体且美国标的公司原股东或管理经营团队在交易中取得部分开曼公司股权,或激励方案下发给的认股权,将有可能触及反倒置法规而导致开曼公司在美国税法下被视为美国公司。

以上的交易若以借款融资的方式取得现金来收购美国标的公司股权,并欲以美国标的公司的现金流来偿还借款,尚须注意在美国产生的利息费用能否抵扣的问题,而美国标的公司若有境外子公司,在交易后中国公司或开曼公司想以借款的方式来取得美国境外子公司的现金,也可能遭美国国税局要求美国公司对此借款缴税。

美国反倒置法规十分繁复,在美国舆论及政坛一致挞伐美国企业出走的声浪下,未来相关法规只会愈来愈严格。另外在今年四月初新出台的法规还有关联企业融资交易法规,主要目的也是要限制关联企业利用融资交易来降低在美国的应税所得。

当然,在美国收购重组时除了考虑美国税务问题, 如果美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公司, 还要考虑中国税务问题, 尤其是间接转让中国公司时的中国税务问题。至于收购重组过程中的中国税务问题,是另一个复杂的话题,在此不过多赘述。

根据汤森路透和投资中国定期更新的数据,2016年第一季度中国大陆企业海外并购交易数量为115宗,交易金额达到826亿美元,已超过以往任何年度交易总金额。2015年全年中国大陆企业海外并购交易数量为346宗,较上一年增长41%,交易金额达到551亿美元,继续创历史新高。

就投资目的地而言,欧美等成熟市场仍然是中国大陆企业海外并购的最重要目的地,这两个市场尤其符合中国民营企业的投资需求。美国在2016年第一季度吸引了41宗来自中国企业的并购交易,涉及金额达252亿美元。

笔者建议准备去美国并购或收购美国企业之前,应与有丰富美国企业并购经验并具美国税务专业资格的会计师或律师咨询,以免误触美国税法反倒置交易法规或其他反避税规定。千万不要等到交易完成后,再来检视潜在的风险,若不在交易之前预先做好税务筹划,交易之后将可能来不及挽救,除了须面对美国国税局查核的风险,尚须面临财务报表及相关披露文件上应允当表达税务风险的问题。

本文作者周思齐(Albert Chou)为普华永道税务部门合伙人, 汪义明(Al Wang)为普华永道税务部门高级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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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思齐、汪义明
来源:FT中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