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国有资本市场以来,有关如何治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问题已经谈了二十多年了,相关的论文可谓汗牛充栋,今天,我倒偏偏要说这些文章都是在痴人说梦,印刷这些文章的报刊杂志都是在浪费纸张。可以说,现阶段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顽症基本上是没法治理的。

要治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从逻辑上讲,首先得有发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机制。目前这方面的机制基本上缺失,而且还犯下一个非常幼稚的错误,就是寄希望于被称作市场经济警察的CPA,相关法规还真的正儿八经、装模装样地要求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报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真的发现过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吗?我想从来就没有过。所有的已经发现出来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要么是管理层内斗爆料出来的,要么是现金流枯竭暴露出来的,要么是上市公司干了全民共愤的坏事而被记者挖出来的,大概也就这三个途径了。

为什么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不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呢?不是真的发现不了,而是不敢为也!当审计机构遭遇财务造假或疑似造假的情况下,一般采用辞审(逃跑)或干脆同流合污出具标准审计报告甚至为造假出谋划策的方式。什么时候真正见到过审计机构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可能有些人不服,说也有出具的啊,但请你认真想一想,审计机构是在什么情况下出具的,一定是在所有的财务造假问题都已经暴露出来后不得不出具否定意见,不然,就是公然与全社会为敌了!

我们可以通过分析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的聘任关系,就可以明白寄希望于事务所发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简直是天方夜谭。

目前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假若由股东大会决定,股东大会为大股东所控制,这样审计聘任就只能听命于大股东,丧失独立性。而若由董事会来决策,最终结果也仍然是大股东或内部人所操控。大股东和管理层在我国从来就没有分离过,我们以前搞股份制改革时,口口声声都在说管理层和所有者要相互分离,但最终其实分离的是小股东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你敢说大股东和管理层分离过吗?它们一直以来都是紧密相连的,是一体的。

这样,上市公司管理层由被审计人变成审计委托人,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完全成了事务所的“衣食父母”。上市公司的要求,就是委托人的意愿,事务所必然“食君之禄,分君之忧”,其审计结果便是委托人意志的体现,迁就上市公司,甚至与其共谋的行为不可避免。

可以说,这种审计聘任制度实质上是逼着会计师事务所将审计当作一门生意来做的。上市公司是它的客户,审计业务是它的一笔生意,上市公司是甲方,事务所是乙方,到底谁该听谁的,一看就明白。因此,在现行审计聘任制度下,所谓的审计也只能是在符合审计程序的基础上来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的一个背书,所谓履行的那些审计程序,还将CPA们搞得苦哼哼的,实质上是在规避审计风险。寄希望于CPA铁面无私深查发现财务造假问题,在历史上就没有过,可以说,不做造假的帮凶就已经相当不容易了,因此,失去了发现财务造假的机制,从逻辑上讲,治理财务造假就是一个伪命题,就是一个悖论!

有人说,那是不是可以寄希望于独立董事。我要非常遗憾地告诉你,别指望。根据《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遴选权仍然在大股东手里,这样的独立董事进驻审计委员会,即使拥有法规所赋予的各项权利,最终也仍然是花瓶摆设。

还是有人不死心,认为是不是可以通过严惩那些充当造假帮凶的事务所,让它履行应尽的审计职责。我要非常遗憾地告诉你,尽管目前对上市公司审计有不少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但很多约束形同虚设。比如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了财务造假,对会计师事务所是有一些惩罚措施的,不过真的很轻。一般往往在造假事情败露后,造假的会计师事务所被合并到一些更大的会计师事务所里去,人还是那些人,甚至有些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连CPA执业证书都没有吊销。对帮忙造假上市的非常恶劣行为,也基本上是罚款了事,罚款金额不超过募资金额的5%,甚至比银行贷款的利率还要低。

由此观之,若由上市公司来聘请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为了得到生意和酬金,只能听命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不可能对社会公众负责。

那到底如何来破解这个局!

我认为,必须尽快改变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的聘任机制,将事务所的聘任权交到独立的第三方手中。我提出如下三个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在注册会计师协会增设一个部门,可以称为民间会计审计部,所有上市公司都向这个部门交纳一定标准的审计费用,再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招标方式去审计,这样,分不清钱是从哪里来的,估计能有一个公正的立场。

二、在证监会设立一个上市公司审计部,由该审计部及其各地分支机构负责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财报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部”负责、并从该机构获取劳务报酬。当然,审计费是要摊到这些上市公司的头上的。

三、上市公司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保险,再由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

总之,只有尽快改变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的聘任机制,让事务所真正能够作为第三方,与被审计上市公司没有任何直接的利益关系,放开手脚审计,形成发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良性机制,只有到这个时候,谈财务造假治理的问题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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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靖昊
来源:译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