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专利以前,必须首先解决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问题。引起这方面纠纷的原因通常有四种情况:

第一种是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引起的申请专利的权利纠纷。

如果属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单位,如果是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归个人。然而,实际中往往不易区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线,特别是有些发明介于二者之间的灰色地带,往往难于界定,这类权属纠纷较为常见。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在雇佣合同中明确约定,在雇佣期内所做出的一切发明都归属于单位,而单位则给予其相应的报酬与奖励,或者通过合同约定归个人所有或单位与个人共同所有,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尽量避免权属纠纷。在职工离开单位之前,最好签订一份合同,将应归属单位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加以明确。

第二种是因委托开发而产生的申请专利的权利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是由于委托开发合同中对申请专利的权利的约定不够明确而产生,如果明确规定为委托方所有,也就不存在纠纷;如果毫无约定,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归研究开发方。

第三种是因合作开发引起的申请专利的权利纠纷。

合作开发的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为合作各方共有。此类纠纷主要体现在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申请而引起纠纷,或者就其中某一方是否具备作为共同合作完成方的基本条件而产生纠纷。

第四种是窃取他人的技术申请专利,引起的申请专利的权利纠纷。

只要发明创造者或真正有权申请者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他人是窃取其技术去申请专利的,可以依一定的法律程序索回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申请获得批准后仍然可能产生权利归属纠纷。引起这类纠纷的原因与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纠纷大体相同,只不过是纠纷发生的阶段不同。一个在专利申请批准之前,一个在专利申请批准之后。一旦产生申请权纠纷,只要处理纠纷的主管机关或法院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其一般会暂停审批该项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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