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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专家称是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

来源:网络 2021-02-23

律师表示,5万元补偿数额并不低;民法典对家务劳动补偿打破了分别财产制的限制,是从法律高度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

新京报讯(记者 徐美慧)“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偿”一案引发公众热议。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法院一审判决在准予双方离婚的基础上,考虑到女方在照顾孩子、料理家务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判决男方给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杨晓林律师表示,该判决体现了法律层面对于家务劳动价值的高度认可。针对该案中5万元家务补偿款数额是否合理,杨晓林认为,补偿数额应依据实际情况裁量,“法官自由裁量所设定的5万元补偿数额并不低,否则对方也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判再高而会使判决落空。”

该案判决有何意义?

——专家:是从法律高度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

该案中提到的“家务补偿”是什么?判决依据为何?

杨晓林介绍,所谓“家务劳动补偿”,就是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享有的经济补偿权利的规定,“这实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能够让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的补偿,享有补偿方大多数情况下为女性。”

该案中对于家务补偿款的判决依据是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杨晓林介绍,《民法典》实施之前实际上也有相关规定。他介绍,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四十条,据家务劳动主要由妇女承担的社会现实,增设了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但存在一个前提,就是要以书面约定夫妻双方采取分别财产制。

“此前这一规定从表面上看,不仅性别平等而且重在保护女性,但由于实践中采取分别财产制度的夫妻数量很少,导致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脱离实际,基本上属于‘僵尸条款’。”杨晓林表示,其从事婚姻家事律师业务十多年间,未曾遇到一例适用该条款的案例。

《民法典》取消了家务劳动补偿的分别财产制的限制。“民法典对家务劳动补偿打破了财产制的限制,是从法律的高度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杨晓林说。

在这样的条件下,夫妻一方投入家务劳动较多的,离婚时不但享有均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还可以要求获得额外的家务劳动补偿,“这加强了对家庭投入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属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一部分。”

5万元赔偿是否过少?

——专家:补偿数额不低,过高可能使判决落空

该案一审判决的5万元家务补偿款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杨晓林介绍,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量的因素主要包括,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自我发展空间的压缩,其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的影响。

此外,另一方是否因此获得有形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及可期待的财产利益也是考量因素,如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等。

杨晓林表示,目前依据已有公开信息,案件涉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过多共同财产,王女士一些主张因证据不足也没有得到支持,但因王女士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本条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她的合法权益。

针对网络上“5万元赔偿是否过少”的声音,杨晓林表示,这种质疑的观点相对片面。他表示,对于案件的判决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双方无多少共同财产且双方均属于较低收入水平的前提下,法官自由裁量所设定的5万元补偿数额并不低,否则对方也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判再高而会使判决落空。”

他介绍,补偿金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而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因此,在该案中,5万元补偿金是在双方共同财产实际分割前提下另行设定的补偿金额,而非离婚时所得到的全部财产。”

“北京房山区法院的这个案例,相信会对其他法院的家事审判带来很好的借鉴意义,从而更好地推动家事审判中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杨晓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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