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0日晚,沪渝高速公路发生一起车祸,一辆罐车追尾先后撞上一辆小轿车和一辆货车,事故致小轿车上3人死亡。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的起诉书披露了这起事故的详细原因。起诉书显示,当日19时18分许,万勤明驾驶渝G牌照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至G50沪渝高速公路上行方向1577KM+951.1M处(忠州长江大桥上)时,因车辆超载、超速行驶和观察不足,导致车辆前部撞击到前方同车道低于高速公路最低限速规定行驶的由吴某甲驾驶的渝F牌照小型轿车尾部,并推移该车碰撞到前方同车道低于高速公路最低限速规定行驶的由朱某甲驾驶的渝F牌照轻型仓栅式货车,之后三车继续向前滑行并起火燃烧。事故致小型轿车驾驶人吴某甲及同车乘车人吴某乙、周某某三人死亡,三车受损。
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轻型仓栅式货车事发前车速为34km/h,事发时车速为33km/h;小型轿车事发前车速为35km/h,事发时车速为29km/h;重型罐式半挂车事发前车速为95km/h,事发时车速为92km/h。
根据高速公路限速规定,该路段小客车最高限速为100km/h,小客车除外车型最高车速为80km/h,所有车型最低限速是60km/h。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周某某均是因本次交通事故后车辆燃烧致全身烧伤死亡。
另查明,万勤明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车超载2.4吨,“龟速”行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超载11.825吨。
2020年11月17日,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认定,万勤明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朱某甲、吴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吴某乙、周某某无责任。
忠县检察院认为,万勤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万勤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万勤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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