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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9753号许泽燕与陈耿棉、周厚璇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网络 2021-01-30

(2020)粤0105民初29753号

周厚璇(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峡山南兴商场东一街233号):

本院受理许泽燕与陈耿棉、周厚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29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耿棉、周厚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泽燕偿还借款本金188283.4元及利息45203.99元。二、被告陈耿棉、周厚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泽燕支付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88283.4元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0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许泽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36元,由原告承担48元,两被告共同承担2388元,诉讼保全费1711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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