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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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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知识产品

关于知识产品的定义,目前比较权威、概括性比较强的一种是:知识产品是指人类在改造自然和社会的实践中,为满足社会的需要,通过支出脑力劳动,依靠知识、智力等要素进行创造性活动的成果,以及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成就。它包括企业商誉、商标、专利、版权、计算机软件及商业秘密等。

2.知识产品的分类

知识产品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应根据其特性分为两大类,对不同的种类进行不同的界定。这两大类分为硬性知识产品和软性知识产品。

1.硬性知识产品

是指传统意义上的产品——它们是有形的,看得见,摸得着,可以用人的感官感觉到。其中包括信息科学技术产品、生物技术产品、新材料产品、航天科学技术产品等。对于这部分产品的界定,张守一教授的定义是比较准确的,即知识对任何一种新产品贡献率超出了50%,就是知识产品。理由是,在新产品的研制过程中,知识创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没有知识创新就没有新产品。当新产品制造出来后,进行大批量生产,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增加新的知识,原有的知识价值被分摊到许多产品上,知识对这些产品价值的贡献率比之批量生产前有所下降。但随着知识的创新,在前一代产品中知识价值处于下降初期,新一代的产品问世,由于其还处于先进阶段,知识的贡献率要远远高于50%,直到被下一代产品淘汰。因此,可以看出,知识创新、产品更新换代越快,其内含的知识贡献率越会长期保持在较高的份额。而信息科学技术产品、生物技术产品、新材料产品、航天科学技术产品等同传统产业相比,更具有更新快、创新成分多的特点,所以都应属于知识产品。

2.软知识产品

其中包括:

(1)科学思想、理论、文化艺术,包括科学的管理方法、工作经验等。它们的特点是只生产一次,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下,可以被大量复制满足社会需要;

(2)技术产品,如技术原理、方法、路线、设计方案、配方、计算机程序等,这类产品具有同第一类相同的特点;

(3)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业务,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法律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所提供的咨询服务,这是典型的结合不同的企业和个人的实际情况,创造性运用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及其相关的知识提供咨询服务。对于以上三类知识产品,不应受知识贡献率高低的局限,因为虽然这些产品同样离不开大量的物质载体,但相对于它们的内在价值而言,其物质载体的贡献率可忽略不计,应属纯知识产品。因此,结合两类知识产品的特点,可以对第一类知识产品做出知识贡献率50%的界定,认为知识贡献率在50%以上的产品应属于知识产品,但对于第二类知识产品而言,不应有贡献率上的限制。

3.知识产品的特征

知识产品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知识产品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后,具有不完全的实物形式

一般而言,知识商品并不具有实物形态,而是要经过某些转化、加工、生产后才能将知识固化于某种载体上,才能得到经济效益。所以知识商品不同于那些物质产品,它也许只是一个方法、技术,甚或是一个观念或主意,它注定是可以用于创造经济利益的,而本身又并不具有直接经济利益。比如对于专利技术,它通过图纸、文字材料的形式被生产者购得后,需要经过生产应用才能获得利益。如果不加以运用和物化,知识产品只是一种知识而己,并不能获得直接经济利益。

2.知识产品作为商品具有潜在效益

知识产品本身并不能直接发挥作用。若要使其能够在市场上发挥直接经济效益,还需要经过知识劳动者通过应用,才能将其转化为消费者可直接购买使用的产品,方能产生直接经济效益。

3.知识产品作为商品在运用时有极大的传播力

知识产品通常可以广泛地散布,比如某种技术、思想都可以被广泛地传播,书籍、磁带、光盘等都具有极大的传播速度控制大众心理。

4.知识产品的寿命周期不稳定,并且寿命周期通常很短

在当今高科技时代,随着知识的增长率加快,知识产品的寿命则越短,其无形磨损的速度也越快。当一种新的知识商品可以替代原有知识商品时,往往导致旧知识商品被淘汰退出市场。

5.知识产品的生产具有不可比性

由于知识产品生产的劳动个体的差异性,知识产品中的不确定性和非程序性,使知识产品生产的投入与产出在不同的劳动个体之间不具有可比性。这使得对知识产品的估价具有一定难度。

6.专有垄断性

因为知识产品往往会给其应用者带来超额利润,因而其使用和处置一般具有专有性,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知识垄断及其市场垄断,并且,大部分知识产品要受到法律保护,禁止非所有者侵占。

4.知识产品与其它产品的关系

网络产品信息产品、知识产品和数字产品的共性特征

(1)可变性。可变性是指这几种产品很容易受到改变。他们随时可能被修改,这种修改可能是无意的、有意的甚至是恶意的,这是由他们的物理本质决定的,是不可避免的。在生产时,网络的传输途中,到达用户手中后以及生产商对他们进行升级,都可能造成这几种产品的改变。

(2)可复制性。这四种产品的最重要特征之一也是最大价值之一就是他们可以很容易的以低成本进行复制。对于用户而言,可以轻松的从互联网上获取产品,然后进行复制。而对于生产商而言,只要第一份产品被复制出来,多拷贝一份的成本几乎为零。

(3)公共物品性质。这几种产品都是典型的公共物品。这主要是由于其内容的特征决定的。数字、信息乃至知识都可以同时被许多消费者消费而不会影响到其中任何一个人的消费利益。而他们的可复制性也加强了其公共物品的特征。但是,对于生产商来说,则要努力限制这种公共性以保护其产权。

(4)“经验产品”性质。如果消费者必须消费一种产品才能对他进行评价,经济学家就把它称为“经验产品”。对于这几种产品来说,每次被消费的时候都是经验产品。因为你从网上看到、听到某一这种产品之前,你怎么也不可能知道你是喜欢还是不喜欢这种产品,以及你愿不愿意为他进行支付。

(5)外部性。网络产品、信息产品、知识产品和数字产品都是非常典型的具有外部性的商品。这是因为他们都具有可复制性和共享性(公共物品性质)。

5.知识产品的价值形成机制

1.机器大生产下的商品经济。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下,生产产品多数是为自己或家庭所需,个别剩余才用于交换,这种交换的基础肯定是生产该产品的个别劳动时间,而不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入商品经济时代后,同一种商品由众多企业或个人同时在生产,于是产生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的不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2.存在完全竞争的同业市场。无论是上述哪两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是市场价值的确定过程都告诉我们,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生产同一商品的产业竞争的结果,产业竞争才能形成一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存在垄断市场的情况下,产品生产具有唯一性,垄断企业就会以高于或低于产品价值的价格出售产品。这会给人以错觉,使人误认为该价格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的货币表现。

3.生产商品的劳动是可比的常规性劳动。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主要是由常规性劳动时间构成的。所谓常规性劳动是指人们利用已有的知识、经验和技能所进行的劳动,并且人们相互之间的这种劳动是可比的,常规性劳动可以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

实物商品价值决定的上述前提条件在知识产品生产中是不存在的。

首先,知识产品市场是一种非竞争性垄断市场。在知识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虽然也存在多个企业或个人相互竞争研究开发同一知识产品的情况,但最终只有一个成功生产者。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安排下,社会只承认最先生产出知识产品的个别生产劳动,众多同一知识产品的后来生产者的研究开发劳动得不到社会承认,成为无效劳动,这就是知识产品生产的首效性,所以,在知识产品市场上,知识产品具有独一无二性,生产知识产品的创新性劳动使得市场上没有可以确定知识产品价值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市场上知识产品的价格是一种垄断价格,而且这种垄断价格也不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可以说,知识产品市场是一种单一知识产品的完全垄断市场,其市场结构是相近、相关知识产品的互补分立影响与同一知识产品更新替代的竞争格局。

其二,不存在机器大生产条件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知识产品生产具有首效性,知识创新失败者的知识产品生产劳动是不为社会承认的无效劳动,社会上不存在生产同一知识产品的众多个别劳动时间,知识产品生产具有唯一性,其生产劳动是一种个别劳动,这表明,知识产品的产出价值不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问决定的。

其三,生产知识产品的劳动是一种与常规性劳动不同的创新性劳动。创新性劳动是不可比的,创新性劳动主要是一种复杂的脑力劳动,但这种复杂劳动不能由简单劳动相加而得,无论多大量简单劳动都不可能转化成特定量的创新性劳动。创新性劳动不一定能产出预期知识产品,具有不确定性,但创新性劳动一旦产出高质量的知识产品,有时会比常规劳动产出的价值在相等的时间内高出千百倍。所以,创新性劳动和常规性劳动是不同性质的劳动。

知识产品生产属于“不确定性”风险生产,知识产品的生产与其生产主体投入的物质劳动和活动的消耗不是成正比关系,,而且其生产与一般实物商品生产截然不同,带有创造性和单件性的特征,无法进行比较。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发明投入同样的人力财力,有的可能成功,有的可能失败。无论是科学家发现一个规律和定理,还是工程师创造一项新工艺或新方法,或是发明家发明一项新技术或新产品,大多是长年累月刻苦钻研的结果,而且这种劳动具有探索性、开拓性和创造性,没有物质生产的重复性。同时,对于任何主体来讲,获取科学技术知识的过程中都消耗了一定的用货币表现的价值支出,但是在消耗相同的价值支出时,不同的生产主体所吸收或获取的知识量是不同的,这里所消耗的价值支出与获取知识的支出不是线性关系,难以用不同主体所消耗的代表社会必要劳动的价值支出来衡量知识产品的价值。科学技术知识的吸收、获取、发现和发明创造,如果不在改造自然和社会的实践中获得效益,而是束之高阁的话,则所花费的一切都不能通过使用而从其效益中获得价值补偿,从而不能把单纯的个人行为转化为社会行为。

所以,知识产品的价值不是由生产知识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在优等条件下生产它的个别创新劳动的时间和质量决定的。由于生产知识产品的创新劳动在质量上差异较大,加之有“灵感”偶然性,因此,生产不同知识产品的个别劳动时间的单位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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