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超标排放、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超标或超总量排污
(1)处罚额度=10+应缴纳排污费×(2-5)倍
处罚倍数=倍数下限+裁量幅度×{(危害程度系数+排放强度系数)/2}×(1+调整系数总和)
其中,超标排放不足一月的,应缴排污费按一月计,超过一月的按实际天数计。
(2)如应缴排污费难以计算,可参考以下公式计算
处罚额度=10+每台套设施超标单价×超标设施数量×(1+调整系数总和)
其中,厂界无组织废气超标,如无法判断直接引起超标的具体设备时,设施数量原则上取1。
2.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等方式排污
处罚额度=10+每台套设施不正常运行单价×不正常运行设施数量×(1+调整系数总和)
每台套设施超标或不正常运行单价为:
(1)火(热)电、水泥、垃圾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理15万元/台套;
(2)化工、钢铁、金属熔炼、玻璃炉窑、企业自备燃煤热电、万吨以上矿石码头10万元/台套;
(3)制革、印染、定型、拖浆、电镀、铸造、喷漆、铝氧化、金属表面处理、植绒、涂层、砖瓦窑、10吨以上(含10吨)锅炉、一般性码头堆场5万元/台套;
(4)橡塑制品、喷塑、热处理、10吨以下锅炉、铝压铸、模具行业、机械加工、丝棉、废塑加工、家具制造行业3万元/台套;
(5)其他2万元/台套。
选项 | 裁量 系数 | 备注 |
强度 (废气) | 林格曼黑度4级及以上;排放污染物超标5倍以上;酸性废气吸收液pH<1或碱性废气吸收液pH>13;废气未按要求收集或处理直排的。 | 1.0 | 排放强度取符合条件的最高系数取值 |
林格曼黑度3级;排放污染物超标3-5倍;酸性废气吸收液1≤pH<2或碱性废气吸收液12<pH≤13。 | 0.8-0.9 | ||
林格曼黑度2级;排放污染物超标1-3倍;酸性废气吸收液2≤pH<4或碱性废气吸收液11<pH≤12。 | 0.5-0.7 | ||
林格曼黑度为1级;排放污染物超标1倍以下;或者酸性废气吸收液4≤pH<6或碱性废气吸收液9<pH≤11。 | 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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