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开创中国移动出行的先行者,滴滴出行自2012年9月上线以来,便立即收获了众多用户;此后滴滴出行在短短几年时间内逐渐成长为一家独角兽级别的互联网巨头,成长为移动出行领域第一品牌。

或许是因为滴滴出行在创立品牌时,因没有及时注册“嘀嘀”商标,导致品牌只能由“嘀嘀”更名为“滴滴”,滴滴出行此后愈发重视保护企业品牌域名、品牌商标等,严厉打击各类侵权行为。

这不,近日嘀嘀出行运营方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滴滴”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索赔300万元的经济损失。

嘀嘀出行运营方在诉讼中指出,其拥有注册商标“滴滴”、“滴滴出行”、“DIDI”、“滴滴打车”专用权,而滴滴打球管家未经许可,在宣传时企业品牌时大量使用“滴滴打球管家”、“DIDI”等包含“滴滴”、“DIDI”文字标识,这种行为侵犯了嘀嘀出行运营方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悉,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提供高尔夫运动综合服务企业,该公司已向商标局提交了多份“滴滴打球管家”、“滴卡打球管家”商标注册申请,其中第九类“滴滴打球管家”已于去年10月底被核准注册了。

《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享有跨类别保护“特权”,而普通注册商标受保护范围局限在核定使用的类别中,不同注册类别中允许出现“同名”商标,如“黄鹤楼”香烟和“黄鹤楼”白酒。

如此看来,滴滴打球管家是否侵犯了滴滴出行商标专用权,其关键是滴滴出现是否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滴滴出行是否可享受跨类别保护。这起商标纠纷案,各位“元芳”如何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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