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在一所不知名的小酒吧中,广东某985大学大一学生死在了一片“加油”声中,他死于酒精中毒。死前,他连续喝下了6杯混合了多种烈酒的“特调鸡尾酒”,总饮酒量1800毫升。当时,酒吧推出了一项“3分钟内喝掉6杯酒则消费免单”的特殊活动。和朋友们在一起的王某,在一片喝彩声中欣然加入了“致命挑战”。

王某生前照片

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

有人认为是酒吧害死了王某,他们不该开展如此夸张的饮酒免单活动;也有人觉得作为一个成年人,王某不自量力,只能自己承担一切后果......

网友评论:

酒桌文化

酒桌文化是我国自古流传下来的一种社交文化。而不好的酒桌文化也随之应运而生,在酒桌文化的语境里,酒不是用来品鉴、享受的,而成了一种让人们用自我伤害的方式来证明“诚意与胆量”的工具。

你越是能喝、越是敢喝,就越能受到“酒桌文化”的褒奖与赞美。狂饮成了“勇气和面子”的象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劝酒这种风气越来越严重,王某已不是第一个死在酒桌前的人,而关于醉酒身亡的新闻报道也是屡见不鲜。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每年我国都有超过10万人死于酒精中毒。

大学生王某的死该由谁来负责?

京师律师事务所杨坤律师说,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酒后损害承担问题,本案应作为一般侵权问题来解决。她说,作为正常人,醉酒人王某、酒吧经营人、同饮者,都应当意识到短时间内喝入大量烈性酒可能导致人死亡的后果,但是仍进行赌酒、劝酒或放任他人醉酒,未阻止同行人过量饮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酒吧经营人的赌酒销售行为、同饮者的刺激醉酒人的加油助威行为、以及醉酒人的过度自信酒量行为的共同作为下,才导致醉酒人最后死亡的结果发生,都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杨律师认为,结合本案,不可把责任简单地归咎于某一方,酒吧、王某、他的朋友都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4种情形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最后,小编提醒大家不要过多饮酒,也不要过分劝人喝酒。所以,是朋友,请不要劝酒!

文/焦建丽

(下载iPhone或Android应用“经理人分享”,一个只为职业精英人群提供优质知识服务的分享平台。不做单纯的资讯推送,致力于成为你的私人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