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球最顶级电影公司之一,迪士尼公司发行了众多享誉全球的经典动画电影,如《冰雪奇缘》、《疯狂动物城》、《奇幻森林》、《海底总动员》。这些经典的迪士尼电影,凭借精美的画质、诙谐的台词、欢乐的场景、引人深思的剧情,自上映以来便引发观影热潮,顿时成为话题中心。

或许为攀附海底总动员声誉,北京点石成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4年向商标局递交了申请注册商标“海底总动员”,指定使用于玩具娃娃、戏剧面罩、玩具手表、玩具汽车等第28类商品上。而《海底总动员》(FINDING NEMO)电影在中国上映时间为2003年。

争议商标

如果点石成晶公司所申请“海底总动员”商标被予以核准,迪士尼公司开发《海底总动员》衍生产品将会受到巨大阻碍,甚至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针对此种不利局面,迪士尼公司于2008年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迪士尼公司指出,其早在2003年12月即已成功注册了商标“FINDING NEMO”,指定使用于玩具娃娃、长毛绒玩具、运动用球、纸牌、智能玩具等第28类商品上;点石成晶公司所申请商标“海底总动员”和其所持商标构成近似,应予以驳回。

此后,针对“海底总动员”商标申请,迪士尼公司和点石成晶公司进行了旷日持久的拉锯战。最后此案终审上述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指出:《海底总动员》(FINDING NEMO)上映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且取得了较高票房。通过电影的放映,“海底总动员”在中国公众中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与迪士尼公司形成了紧密对应关系。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FINDING NEM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为密切的关联,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最终,法院终审判定:维持商评委复审裁定,驳回点石成晶公司上诉申请。

点石成晶公司为了申请到注册商标“海底动物园”,还真是煞费苦心;只是这样是煞费苦心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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