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类这些收费不再向企业要了!但还要承担这些费用、责任、风险

好消息:放权减政,这些不收费了....

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同时:还有这些不收费

关于监督执法监测与企业自行监测:相关监测费用应纳入财政预算足额保障, 不得向企业收取。

自行监测是企业的法定责任: 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 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的购置、安装、运维以及开展其他监测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均应由企业自行承担。

环境影晌评价及验收监测:自2016 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改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改革进展和各省(区、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要求, 取消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有关的环境监测服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关于清洁生产审核监测与评估:包括监测费用由企业与第三方机构议价决定,属市场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必要时可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 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关于排污许可审批及其他监测与评估:在排污许可审批、换证、交易等环节涉及的监测、评估工作,属于政府部门履行监督职能的,应将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属于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的(含委托其他单位开展的) ,相关费用应由企业自行承担。专项资金项目方案评估等技术服务事项,不得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应严格按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核定执收,不得通过分解项目等方式超标准收费。不得收取赞助费,不得举办强制性的培训收费。

企业要承担这些费用和责任

1)企业要承担这些费用

总结:环保验收费用构成 :环保设施的建设费用、运维管理费用、验收监测及验收报告编制费用 、验收评审会相关专家费(毕竟专家花费时间、精力、技术指导项目)

关于监督执法监测与企业自行监测: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的购置、安装、运维以及开展其他监测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均应由企业自行承担。
环境影晌评价及验收监测:明确环境影响咨询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编制及其所含的现状监测等费用均由建设单位与环评机构议价决定。

关于清洁生产审核监测与评估:审核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监测费用由企业与第三方机构议价决定,属市场行为。

于排污许可审批及其他监测与评估:属于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的(含委托其他单位开展的) ,相关费用应由企业自行承担。

企业要承担这些责任风险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保护部门提醒:虽然环境保护部门不再受理验收,但是并不意味着不需要验收。条例明确:治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罚20-100万;拒不改正的,重罚100-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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