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CFP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李晓磊 报道

“欠债还钱”!

从未贷过款的王生回家后,看到门口被人用油漆喷了四个大字。房门上一张醒目的“通知”让他在规定时间内偿还贷款,否则贷款公司会将这所房屋通过法律途径收回、变卖。

这套房子在王生的儿子名下,可父子俩均不知何时贷款了。带着疑问,家住河南洛阳的王生找到了贷款公司。公司称,他们的住房已过户到一位名为“韩某某”的名下,韩某某通过抵押房子的形式,拿到了33万元贷款。

思来想去,王生父子俩从未听过韩某某的名字,于是,王生到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简称房管局)进行询问。

房管局人员经过核实后告诉王生,有人带着“公证书”,将这套房产进行了过户。同时,王生母亲名下一套住房,也被以同样方式,过户到了前妻魏红名下。

记者注意到,这两份“公证书”出自洛阳市涧西区公证处,公证员为李某某。房管局工作人员对王生说,只要办理房屋委托买卖的人员出具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他们就能够帮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令王生不解的是,他和儿子,以及母亲,从未在委托书与房屋买卖合同上签过字。此后,王生把此事举报到当地检察院。经有关部门调查,魏某某公证处提供了虚假资料。诡异的是,假材料如何弄出个真公证?

不久前,涧西区司法局、涧西公证处向记者证实,李某某是涧西区司法局聘用人员,他们承认公证员在审核材料中有把关不严情况,导致魏某某等人提供的虚假身份证等材料通过审核,并成功办理了公证书。

目前,虽然有关部门正在调查此事,但案件背后隐藏的公证乱象,不能忽视,也引起了高层的重视。

假手续骗到真公证:法院判责任各半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注意到,近些年,用假手续骗取真公证的事情屡屡发生,江西赣州章贡区人民法院此前判决的一个案例就颇具典型。

赣州市民王娟为筹集赌资及偿还个人债务,携带事先骗得的弟媳陈海英所有的一本房屋产权证和伪造的陈海英的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等,指使李丽假冒陈海英身份,在赣州市某公证处办理了房产抵押贷款委托书及公证书,全权委托王娟办理该房产的抵押贷款及收取贷款资金。

公证处有关人员未经认真审查,就出具了公证书。

不久后,王娟持上述伪造及骗取的文书,伙同李丽再次前往公证处,由其假冒陈海英、王娟冒充陈海英的代理人,以陈海英的房产做抵押,与市民王华签订了借款协议和房屋抵押合同。

借款协议显示,乙方王娟因办实体需向丙方王华借款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息3.5分,甲方陈海英为借款提供担保……

房屋抵押合同约定:“就乙方向丙方借款一事特签订本房屋抵押合同以作担保。抵押财产为甲方所有的一套房产。抵押担保范围限于主合同项下乙方向丙方借款总额30万元。”

公证处根据上述材料再次出具公证书后,王娟与王华持上述公证书在赣州市房管局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

同日,王华通过银行将30万元转入王娟账户。据悉,王华通过银行转入王娟账户的30万元,实际为另一人邱勇所有。

此后,王娟向邱勇支付了借款利息73500元。但没过多久,王娟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判刑入狱。紧接着,王华和邱勇要求公证处承担责任,公证处则称自己尽到了审查责任。同时,两人认为陈海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陈海英则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且王娟是在没有得到她授权的情况下去办理公证的,责任应由公证处承担。

王华和邱勇觉得,该公证处在审查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等事项上存在重大过错。陈海英没有妥善保管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致使王娟能够利用该真实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他项权证,也具有过错。两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原告不能行使房屋他项权利,给他们造成了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

为此,王华和邱勇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30万元。公证处辩称,原告损失是由于王娟诈骗所致,公证处不存在“重大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章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王娟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等,先后两次在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和房屋抵押合同公证,该公证处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时,未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核实,也未尽到足够的审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一审时,法院根据被告公证处在该案中的过错程度大小,确定其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华并非出借资金的实际所有人,故公证处的赔偿款项应支付给原告邱勇。

后来,法院一审判决公证处赔偿邱勇30万元损失中的30%,合计人民币9万元。但王华、邱勇不服判决,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赣州中院)提起上诉。

赣州中院审理认为,公证处先后为案外人王娟办理了委托公证和房屋抵押合同公证,既没有严格审查陈海英身份证的真假和辨别到场当事人与其所提交的身份证件是否统一,也没有对王娟伪造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核实。

“在王娟提出要在委托书上增加‘由受托人收取资金’的内容时,公证员仍放任对方在‘陈海英’的谈话笔录中加上了银行贷款可由受托人收取贷款资金’的内容,在需公证的‘委托书’上也增加了‘并收取贷款资金’的内容。”法院还这样认为。

最终,赣州中院认定,公证处在办理本案公证事项时存有过错,王华、邱勇的财产损失与公证处未尽到法定审查及调查收集证据之义务存在因果关系,公证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王华、邱勇及某公证处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负50%的同等责任。赣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由某公证处赔偿邱勇30万元损失中的50%,即15万元。

对此,该案承办法官称:“二审法院的判决更能对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履行公证职责起到警示和监督作用,将对预防和减少公证瑕疵,增强公证机关和公证行为的公信力产生积极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公证人员参与造假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除当事人伪造材料骗取公证书事件频发外,有的公证处人员还主动参与造假,南京荷飞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荷飞公司)就遭遇了此事。

此前,正常经营的荷飞公司,突然收到南京市溧水县人民法院执行令,称南京市某公证处作出的两份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受理。”

荷飞公司感到莫名其妙,因为他们从未去这家公证处做过公证,公证员也从没与公司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做过公证谈话笔录,并且也从未缴纳过公证费用。

为弄清事实真相,荷飞公司现法人代表朱某西与原法人代表陈某国一起去了公证处,他们调阅到两份公证书档案后惊呆了——

一份是公司与张某之间涉及776万元债务的“借款担保合同”,另一份是与潘某之间涉及金额1110万元的“还款担保协议”,公证书均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经过仔细查看,荷飞公司当场提出两份公证文书内容系伪造,并要求对公证书进行复印,但遭到公证处拒绝。

为维护自身权益,荷飞公司立即向公证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但被拒绝。与此同时,溧水县法院对该公司全部财产进行了评估,并进入拍卖程序,荷飞公司不得不关门停产,损失惨重。

无奈,荷飞公司先后向南京司法局公证管理处、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等部门进行反映,但都没得到答复。

投诉无门之下,荷飞公司以受到巨额诈骗为由,向南京警方报案。民警表示,两份公证书档案虽然复印到了,但没证据表明是伪造的,如果要确定是否伪造,必须要有证据,所以暂时不能立案侦查。

于是,荷飞公司以“公证损害赔偿”为由将公证处起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在法庭上,公证处一方称,公证书及全部公证档案都是真实的,经办人曹某星表示,所有档案材料都是公证当时制作形成的,公证谈话笔录也是他当场制作的。

鉴于此,荷飞公司申请法院对公证处出具的两份公证文书档案进行司法鉴定。据介绍,他们提出这个要求后,遭到公证处等人强烈反对,但法院坚持鉴定,并选择了委托外省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是两份公证文书确系伪造。

有信源证明,公证处有公证员共同参与了造假。最终,法院认为该案存在重大刑事犯罪嫌疑,将案件移交警方。

立法缺陷

实际上,这些年类似事情的发生,暴露出我国现行公证法在立法方面存在着重大缺陷,尤其在公证纠错机制的设计上,存在先天不足。

从性质上看,我国公证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可对于违反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出具的公证书,无论错误有多严重,公证法规定只能由公证处自行撤销,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都无权直接撤销或判令公证处撤销。

言外之意是,违法出台的甚至是伪造的公证书,如果公证处不自行撤销,即使确实存在严重错误,其他任何机构无权撤销。记者注意到,实际上公证法中有明确的纠错途径。

如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但有个现实是,如上述荷飞公司的遭遇,公证处拒绝复查后,受损害当事人便走投无路。多年从事公证工作的谷军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坦言:“我们这行业已经到了必须改革的关口,因为公证效力太大了。”

谷军介绍说:“公证的效力具有可执行法律文书的效力,可转移财产,房产凭公证可实行过户,可直接作为法庭证据、无须质证……”

“对这个行业的约束大多靠行业自律。”谷军称,“由此看出,权力效力很大,但纠错渠道非常窄,同时又缺少相应的制约机制,这就形成权力与责任不对等的现状,出现了较多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事实,造成纠错难、维权难、索赔难的现状。”

据谷军透露:“这些事实,一般人不太了解,但身处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却非常明白其中的奥妙,一些公证员钻了法律的空子,办起了人情公证,更有甚者铤而走险,办起了违法公证。”

例如,不久前,北京数十位老人遭遇“房诈”,被人以投资理财、以房养老、电信诈骗等手段哄骗到公证处,以房屋做抵押,与放款方签订借贷协议,并进行公证。此后,房子很快被过户他人,老人则被赶出家门,同时背负巨额贷款。

对此,有媒体刊文称,这一系列案件所暴露出来的公证行业乱象,与公证体制改革停滞不前息息相关,“有的司法行政机关不放权,有的公证机构不愿意改,而改革所需要的配套政策不到位,致使这一项已经进行了17年的改革处于‘烂尾’状态”。

尤为重要的是,2017年7月,新一轮公证体制改革重启,舆论对这一轮改革寄予厚望。正如司法部长张军所言,公证体制改革早改早受益,不改无异于“慢性自杀”。

另外,有个背景是,公证改革最早始于1995年,公证处当时作为国家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也面临着改革的问题。于是,司法部在这一年的全国公证工作会议上提出公证改革的设想,但在业内人士看来,彼时改革并不彻底。

不彻底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地方司法行政部门或是当地政府部门不愿将公证机构放置于社会,同时也不愿意放弃公证收费这一巨大利益;二是公证人员从内心并不支持推向社会的改革,不愿意脱离保障性更强的行政体制。

不过,从目前状况来看,我国公证改革已进入快车道。如不久前,北京海淀区法院在召开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典型案例”通报会上称:近三年来,法院裁定接近四成的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

为了规范公证执业行为,今年8月15日,司法部印发《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简称《通知》)。该“五不准”规定,获得舆论广泛好评。

《通知》出台后,全国各地公证处纷纷组织工作人员学习《通知》内容,并出台细则规范当地公证工作。如广东深圳市公证处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委托公证的意见》,江苏淮安市结合“五不准”制定十项措施,着重规范委托类公证办理,福建宁德市公证处积极贯彻“五不准”等。

另外,对于“五不准”的出台,逾半数网民对司法部正视公证热点难题、及时规范的举措予以高度赞许,如网民“@拙兰”称,出台“五不准”很及时,净化公证环境,为民及时止损,严格公证秩序,限制公证范围,真正做到公正为民;网民“@尘埃”也称赞“五不准”规范了公证行业,堵住了钻法律漏洞人的路子。

但也有网民对“五不准”仓促出台能否真正规范公证业务表示担忧,这也凸显出很多网民对公证业务规范、拓展和创新抱有更高期许。

(文中王生、魏红、王娟、李丽、陈海英、王华、邱勇、谷军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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