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颖因4年前分享一张PS照被知名摄影师朱庆福以侵权为由,上告法庭索赔110万。9月8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林志颖构成侵权,赔偿朱庆福34.5万元,并进一步赔礼道歉。林志颖微博晒P图被判侵权,赔偿34.5万,不过他的言词之间认错态度都十分诚恳,希望大家可以理智对待。当天晚上,林志颖发布微博对此回应:有些事不必多说。

对于该案的判决网友们众说纷纭。争议点在于:林志颖并非该摄影作品的P图者,仅是二次转发;虽然最后法院判决的林志颖赔款34.5万,而非摄影师最初要求的110万,但也有网友表示索赔金额不合理。对于这事儿,你怎么看?

一张PS的照片如何侵犯了摄影作者的著作权?

海淀法院认定,林志颖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朱庆福涉案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会员、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黄舟雄表示,“单幅摄影作品被侵权赔偿如此高的数额,在以前是没法见到的。这可能是国内迄今为止,单幅摄影作品被侵权,法院判决的最高赔偿数额。”

黄舟雄认为,未经许可篡改并使用他人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林志颖作为公众人物,所发微博影响力大,造成的著作权人的影响和损失也大,相应的法院判赔数额也会高于一般侵权行为。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林志颖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微博平台向不特定微博用户传播,其在发布涉案微博配图时未为朱庆福署名,其应当意识到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构成侵权。林志颖的前述行为已经构成对朱庆福涉案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法院认定林志颖的行为侵犯朱庆福的摄影作品四项权利,从法律角度而言,摄影著作权有哪些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摄影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方面。

其中,人身权包括:1、发表权,即决定摄影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摄影作者身份,在摄影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决定公开身份的可以署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身份的可以署化名或不署名;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摄影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摄影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包括: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像、翻拍等方式将摄影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3、展览权,即公开陈列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4、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摄影作品的权利;5、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和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摄影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很多网友觉得奇怪:为什么林志颖发布一张网友PS照片,就要赔偿30多万元呢?甚至还有铁杆粉丝表示,没有林志颖传播,谁知道这张照片啊?事实上,之前不少摄影作品侵权案,往往只赔偿几千到上万元。那么,在此案中,林志颖已经删除了照片,并“公开检讨”,为什么还得做出巨额赔偿呢?

林志颖明知这是一张PS的照片,还予以传播,其行为侵犯了原作者保持作品完整性的著作权——即便照片没有署名,也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对于侵权本身,没有异议,争议在赔偿标准。

对于赔偿的金额,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涉案作品系军旅题材,多次荣获摄影类奖项,多次入选知名影展,知名度较高;第二,林志颖发布的涉案微博配图中,对涉案作品的主要人员进行了修改,使涉案作品丧失了原作所承载的核心精神,并具有娱乐性,达到了宣传林志颖个人目的,提升了林志颖形象和曝光度;第三,林志颖发布的涉案微博以涉案微博配图为主要内容,且评论和转发量大,在该微博内容被多家媒体报道,扩大了涉案微博配图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张PS照片让明星赔偿30多万元,其实是一堂法治课,它体现了著作权的真实价值。互联网时代,各种IP变现能力极强;但是,不要忘记IP的本意就是知识产权,真正的著作权价值需要互联网的“再发现”。

很多人原来觉得摄影作品谁都能拍,谁都能随意用,特别是在传播速度如此快的网络时代,这种想法普遍存在。案件的判决也向社会做一个警示,不依法取得授权使用,就是侵权,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这也将唤起摄影著作权人的依法维权的意识,扼制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泛滥。

此判决的意义在于,就是要提高侵权的违法成本,让侵权“得不偿失”,让全社会学会尊重原创、尊重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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