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致信,法定代表人竟然对自己的公司提起诉讼!

话说我们一般讲到官司、诉讼,肯定牵涉到对方,但最近出了一件新鲜事,到底是怎么样的呢?我们接着往下看。说的是2017年4月18日,杨某将自己所在的老河口市某物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自2010年4月至2015年4月止共60个月的工资款,并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并补缴社会保险和医保费。表面看起来没有什么引人注意的情节,不就是一个简单的劳动纠纷吗?但其实不然,关键在于杨某的身份,杨某到底具有什么样的身份呢?会使这件普普通通的案件让人感到惊奇呢?

原来,杨某的身份并不是公司员工那么简单,他是老河口市某物业有限公司股东及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与汪某、丁某、王某、李某于2010年4月8日共同出资成立了老河口市某物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杨某作为被告公司的执行董事,负责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杨某自公司成立后一直履行公司执行董事的职责。但是杨某感到自己付出的更多,收到的回报和其他股东是一样的,因此内心略有不平,遂找其他股东商量给自己多分一些利益,没想到其他人一口拒绝,也就出现了让人啼笑皆非的法定代表人状告自己公司,要求支付自己工资及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补缴社会保险和医保费。

首先我们界定法定代表人的概念,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看到这儿,我想大家应该明白为什么这一件普普通通的案件让人啼笑皆非,因为原被告都是杨某自己。

接下来我们来界定杨某与公司的关系,主要判断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就本案的案情来看,杨某是股东,是执行董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即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杨某作为股东,他的报酬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决定,杨某可以要求召开股东会决定其薪酬并享有股东的其他权利,双方不具备“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因而杨某与公司并不是劳动关系,所以他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虽然这是一个“笑话案件”,但笔者在这儿想提醒各位劳动者,出门务工,尽量和用工单位签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把权利义务固定下来,将来产生纠纷,可作为证据,以防万一。

作者:和平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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