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区块链、比特币、ICO可谓异常火爆,无数人蜂拥而入,期望借此实现造富奇迹。这不,早在2015、2016年,就有企业向商标局申请了一系列注册商标“区块链”。

通过商标局查阅相关信息,可以看到光载无限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申请了第四类、第九类、第三十五类至第四十二类共计10件“区块链”商标,而深圳市莲和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则于2016年12月申请了剩下35个类别中的“区块链”商标。

作为一种新兴的技术,区块链可应用于网络安全、证券市场、支付系统、公证类等众多领域,应用前景令人期待。在区块链方兴未艾之际,光载无限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莲和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即已申请注册商标“区块链”,期望可以获得相应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却不曾料想,时至今日上述“区块链”商标注册申请没有一件予以了核准。

区块链可建立起“不需要中间人的信用体系”,将会在一些应用场景中带来颠覆性变革。或许是因为区块链技术令人期待的应用前景,阿里巴巴、腾讯今年分别向商标局提交了多个类别的“蚂蚁区块链”、“腾讯区块链”商标申请,布局区块链。目前上述商标申请已经进入了实质审查阶段。

为何“区块链”商标申请会被一一驳回,而“蚂蚁区块链”、“腾讯区块链”商标申请却进入了商标实质审查阶段?是因为商标局对于不同企业差异化对待为之?还是另有原因?

《商标法》明确规定,企业所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为行业通用词汇、或缺乏相应的显著性,将不予注册。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技术,是行业通用词汇,因此将其用于申请注册商标,显然会被予以驳回;而“蚂蚁区块链”、“腾讯区块链”显著性突出,相关公众很容易就将其和阿里巴巴、腾讯联系起来,因此商标局并不会驳回这类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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