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于2017年9月10日开始实施: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代替并废除MH/T7013-2006《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与MH/T7013-2006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对中文和英文名称进行了修改(见封面的中文、英文名称);

——删除了身高、腿长等的数值要求(见 4.1,2006 年版 3.1 和 3.2);

——删除了癫痫等疾病家族史和泌尿、血液等部分系统疾病的病史限制(见 2006 年版 4.7、9.1 和

10);

——调整了精神疾病的分类描述(见 5.1,2006 年版 4.1~4.4);

——放宽了对肝、肾囊肿等疾病和远视力、屈光度、高频听力等的要求(见 9.1、10.1、15.1、15.2和 16.1,2006 年版 8.2、9.1、14.1、14.2 和 15.1);

——符合一定条件下,放开了角膜屈光手术的禁止性要求(见 15.19、15.20,2006 年版 14.10);

——明确了对各种疝、子宫内膜异位症以及内固定物、人工关节、人工椎间盘等植入物的要求(见

9.5、10.3 和 13.2);

——规范了低频听力和语频听力的要求(见 16.1,2006 年版 15.1);

——调整血压测量程序和梅毒筛查项目,删除了胸透、增加总胆红素和尿潜血等部分辅助检查项目,增加了部分辅助检查的要求和结果判断等(见附录 A、附录B,2006 年版附录 A、附录 B)。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医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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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眼科的要求是这样的:

15.19 接受角膜屈光手术后至少满6 个月,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鉴定为合格:

a) 角膜屈光手术时年满 18 周岁;

b) 手术前屈光度不应超过-4.50D~+3.00D 范围,同时不伴有其他相关病理性改变;

c) 手术方式为利用准分子激光或飞秒激光进行的表层或板层角膜屈光手术;

d) 手术眼裸眼远视力不应低于 0.9,双眼裸眼远视力不应低于1.0,屈光度保持稳定;

e) 任何一处角膜厚度不应小于 460 μm;

f) 双眼视功能正常;

g) 无明显的眩光、干眼、雾状混浊等手术后并发症或后遗症;

h) 具有原始完整的术前检查资料和包括手术切削参数的手术记录。

15.20 不应有眼内屈光手术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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