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1.不得或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规定
项 目 | 具体情形 | 税务处理 |
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 1.无法认证 | 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 ||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 ||
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 1.重复认证 | 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
2.密文有误 | ||
3.认证不符 | ||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
2.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
具体情形 | 处理措施 | |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 |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 |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 | 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 | 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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