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发放是我们出纳人员比做的工作之一,做好工资发放工作不仅能提高员工的积极性而且能够有效管理好企业的现金,为企业正常发展保驾护航。但是,发放工资看似很简单,在实际工作中却是问题重重。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试用期不发或少发工资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工资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调整劳动者最低工资,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该条规定,即使在试用期,也应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规定。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支付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通过虚假的雇员信息向真实雇员发放工资问题

部分纳税人在咨询开具完税证明或自助查询申报情况的问题时,系统中会出现很多的扣缴单位申报记录及扣缴税款记录,所记录人员并未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出现这种状况有以下可能性:一是扣缴单位未删除离职人员名单;二是对非法获取的人员信息进行虚假申报,在多列企业所得税费用的同时,将虚假申报的工薪数额用于对其他雇员的工薪发放上。

每月只发一部分生活费,剩余工资集中发放

现在有些建筑行业,每个月用人单位只发给员工一部分生活费,剩余工资每半年或每一年集中发放一次。

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以包吃住为由,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在现实中,有些老板以提供一日三餐和住宿为由,提供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实际上,最低工资是指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到手工资”。老板提供吃住,应该认定为这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纳入最低工资的范畴。

将高温津贴等算进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在剔除加班费、夜班费,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交通、住房等补贴,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其他福利待遇后,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到手最低工资(含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在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将职工的加班费、高温津贴都计算进去,以为只要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通过报销费用方式冲抵收入问题

部分企业员工通过超市、商场等购物发票、小票等凭据报销费用,冲抵工资薪金收入;或通过燃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办公电话通讯费等办公类费用的报销冲抵工资薪金收入。

不计收入问题

因不计收入问题导致未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较常见于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比如:学校,由辅导、加课、考试等事项而形成的补助;医院,由手术、病房、门诊等形成的补助;企业,由通信、餐费、业务洽谈等税法允许扣除范围外的相关补助。

以个人采购购物卡在企业列支的方式代替部分工资发放的问题

该类方式与通过报销费用发放工资有相似之处,企业在商场超市等场所办理完购物卡后,开具发票时一般都会将发票开为办公用品等易耗品的品目,给后期核实带来很大难度。另外,以物品代替工薪更为难以区分与核实。

分解一次性的高收入多月多次申报问题

对于应一次性发放的补发工资,有个别单位为了降低税负而分解至多月多次发放,降低了适用税率。

公司雇员分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部分企业通过混淆员工与外来用工的关系从而混淆税目,即将同一员工的工资薪金分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分别缴税,降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同一年度内多次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处理方式缴纳税款问题

部分企业为了使雇员在获取工薪较多的月份少缴税款,会人为变通使用税收政策,多次使用此方式计算税款,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只能使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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