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通知,要求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

据悉,国土资源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地方自愿,已确定第一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的13个城市,分别为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

上述城市将围绕完善试点项目审批程序、完善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探索租赁住房监测监管机制及探索保障承租人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四个方面开展试点工作。

以下为通知中的试点范围:

按照地方自愿原则,在超大、特大城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城市中,确定租赁住房需求较大,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有建设意愿、有资金来源,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较强的城市(第一批包括北京市,上海市,辽宁沈阳市,江苏南京市,浙江杭州市,安徽合肥市,福建厦门市,河南郑州市,湖北武汉市,广东广州市、佛山市、肇庆市,四川成都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除北京、上海外,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本辖区计划开展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复后启动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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