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法制日报记者 朱宁宁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肖捷8月28日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草案)》说明。肖捷表示,烟叶税税制比较稳定、要素基本合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平移上升为法律。 草案规定,烟叶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同时,明确了收购烟叶的单位是指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草案明确,烟叶税的征税对象为烟叶,范围包括烤烟叶、晾晒烟叶;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为有利于税法执行,便于税收征管,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的范围、标准将由国务院作出规定。 暂行条例规定,烟叶税的税率为20%。为确保烟叶税法平稳实施,草案维持了现行20%的税率。 此外,草案还对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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