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8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今日表示,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力图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探索强化对股东权利的救济。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最高人民法院28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并回答记者提问。

有记者问:前段时间最高法院出台《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若干意见》。这个《意见》也强调要保护中小股东权利,今天公布的《司法解释》有很多维护股东权利的做法,在保护中小企业股东权利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和做法?

贺小荣表示,发布实施《解释》,正是深化落实《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

贺小荣说,中小股东在公司中通常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解释》聚焦表决权、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全面系统覆盖救济领域。股东权利内涵丰富,并具有很强的层次性、体系性。要加强对股东权利的司法就是,就必须全面系统地解决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为此,《解释》既加强了对表决权等公益权的司法救济,也加强了对利润分配权等自益权的司法就是;既涵盖了对实体权利的救济,也就当事人诉讼地位等程序问题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既包括对知情权等手段性权利的保护,也完善了对利润分配权等目的性权利的司法救济。

二是突出重点解决救济难题。《解释》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在股东权利纠纷案件审判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难题。比如第五条规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讼,解决了相关诉讼案由不完善,对股东表决权救济不足的难题;第九条肯定了股东法定知情权的固有权属性,解决了该权利被实质性剥夺或者让渡时,股东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权利难以得到有效救济的难题等等。

三是积极探索完善救济途径。对一些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力图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探索强化对股东权利的救济。比如,针对司法实践中公司分配利润纠纷增多,但公司法没有就如何裁判此类案件作出直接规定的问题,《解释》依据公司法第四条关于股东享有获取投资收益的权利的规定、第二十条关于股东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规定等,结合公司法原理,规定了该类案件的一般裁判原则,以及司法介入公司利润分配的有限情形。

贺小荣强调,总之,《解释》的发布施行,将指导人民法院更加准确地适用公司法,充分发挥司法功能,依法保护股东权利,为广大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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