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法制日报记者 蒲晓磊

人们在公园里奏唱国歌,是否允许?公益广告能否奏唱、使用国歌?……针对关注度高的一些问题,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国歌法草案二审稿都作了回应。

草案第四条对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目前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代表大会或者全体会议也奏唱国歌,建议在本法中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四条中增加一项,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代表大会或者全体会议”,应当奏唱国歌。

草案第十条对不得奏唱、使用国歌的场合和情形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商业广告”不得使用国歌,公益广告是可以的。有的建议将不得奏唱、使用的情形集中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条修改为:“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此外,为鼓励和提倡公民和组织奏唱国歌,激发爱国主义热情,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

草案第六条对奏唱国歌的礼仪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升国旗、奏唱国歌的礼仪,在国旗法中已有规定,军队奏唱国歌的礼仪,本法已明确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本法可不作重复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六条修改为:“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

草案第十一条对国歌的学校教育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学校不仅应当教唱国歌,还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让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一条修改为:“国歌列入中小学教材。中小学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

草案对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对侮辱国歌的行为,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四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歌词,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国歌法属于涉及国家主权、应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需要在通过后适时列入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由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经研究,建议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提请审议将国歌法列入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决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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