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赠”行为应视同销售还是折扣销售?

按照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需要计算相关税金。销货方赠送给购货方实物的,赠送的货物视同销售,其价款需纳税。

而企业销售过程中以“买m送n”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随购货行为一同发生,并非无偿赠送,属于折扣销售。税法上的折扣销售,会计上又称商业折扣,是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给予的价格优惠。比如,企业为鼓励客户多买商品规定,购买10件,销售价格折扣10%,或客户每买10件送1件,都属于折扣销售。折扣销售帮助企业实现了节税,即除取得收入以外,不产生增值税负担。

对于“买m送n”商业行为中,核算企业的销售额时,按实际收款金额和销售数量确定,最终实现了价格上优惠。所赠送的产品都无需视同销售,也无需单独开具发票,其会计分录也与一般销售的分录相同。如单价100元的商品,买三赠一,销货方确认收入时,数量4件,总价300元,相当于产品降价,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又如销售一批货物80万,另赠送1万元的货物,合同签的80万,开发票的时候要开折扣后金额80万,最终体现的价税合计是80*1.17。

二、“买赠”行为如何开发票?会计分录如何做?

例:XX公司购进A产品PLA-1型号产品单价1000元/台(不含税),销售价1500元/台(不含税)。现开展买三赠一促销活动,客户按单价1500元/台购买三台A产品,附送一台B产品(型号RLE-2),B产品进购成本200元/台,销售价250元/台不含税。如何开发票?

一种方法是借鉴了企业所得税对销售收入的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以此推论,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将赠品和商品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赠品和商品的销售收入,按总的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

A产品销售金额=4500/(4500+250)*4500=4263.16;

税额=4263.16*17%=724.74;

价税合计=4987.90。

B产品销售金额=250/(4500+250)*4500=236.84;

税额=236.84*17%=40.26;

价税合计=277.10。

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 5265

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4263.16

—B产品236.8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765(724.74+40.26)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2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 3000

 库存商品—B产品 200

另一种方法将货物与赠品实际价值一同计税,再将赠品价格作为折扣,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销售额的折扣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营改增的相关规定——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在此种方法下,XX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5265

贷:主营业务收入—A、B产品 4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65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两商品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2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 3000

 库存商品—B产品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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