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章清清 通讯员 巢烨

签合同可能要收保证金,这个我们不陌生;可你听说过谈恋爱也要收取“保证金”吗?近日,岳阳汨罗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奇的“借贷”纠纷:分手后,她拿着“分手就赔偿一万元”的“欠条”,将前男友告上了法庭。

  在恋爱中,因为没有安全感,有些人便把“保证书”乃至“保证金”当成了“定心丸”。可是,法院会支持当事女子的诉求吗?这种看似“有凭有据”的“恋爱保证金”究竟有没有合法性?看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为您还原这起借贷纠纷的始末。

网络配图

故事

一纸欠条签下1万元“恋爱保证金”

  51岁的刘山(化名)和41岁的廖梅(化名)都是汨罗人,且双方各自离异多年。去年端午节,两人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后便同居了。

  廖梅在汨罗市经营着一个小超市,这些年也积攒了不少钱。51岁的刘山平常在汨罗街上跑“摩的”,收入远低于廖梅。离婚后,他还要负担两个未成年儿女的生活费,日子过得有点紧张。

  一开始,廖梅对刘山的经济能力并不是特别在意,最大的爱好只是“喝点小酒”的刘山看上去老实稳重,符合廖梅的要求。有时候,廖梅还会主动拿钱出来贴补他一下。

  两人谈了一段时间后,廖梅感觉刘山对自己经济上的依赖越来越重,平常两个人在一起的花销基本都是自己承担。甚至后来刘山家里的日常开支,包括换新的摩托车和帮女儿交学费,他都是找廖梅要的钱。

  廖梅表示,她粗略算了一下,两人在一起一年多时间,刘山从她这儿拿走的钱差不多有两万多元。而更让廖梅不安的是,她还听到了刘山在外面“不安分”的风言风语。

  敏感的廖梅对刘山开始不满,当刘山再向她伸手要钱时,廖梅就没那么爽快了。2016年底,两人因为琐事再次发生口角,当时廖梅向刘山提出,她在这段感情中经济付出较多,让刘山写下一张金额为1万元的“欠条”——如果两人因感情破裂而分手,刘山就要“偿还”这1万元;如果不分手,这1万元就不用还。廖梅还在欠条上特别注明了“事实婚姻”的字样。

  对于这份“恋爱保证金”欠条,刘山当时并不同意,但架不住廖梅的要求,最终还是在欠条上签下了名字。但刘山留了个心眼,他把出具欠条的过程用手机拍了下来。

  半年后,两人闹崩分手,廖梅拿着欠条要刘山还钱,刘山自然不肯,于是廖梅一纸诉状把刘山告上了法庭。

廖梅让刘山出具的欠条

法院判决

不支持原告请求,1万元债务无效

  汨罗法院民事庭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欠条出具的时间段里是非法同居关系,双方没有发生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廖梅手中持有的欠条,其出具过程违反了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缺乏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驳回原告廖梅的请求。

律师释法

“恋爱保证金”为何不受法律保护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会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李健表示,在此案中,刘山承诺向廖梅给付分手费,并出具借条,但事实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廖梅仅凭借条起诉,法院依据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后,如确定借款并未实际发生,是不会支持廖梅的主张的”。李建认为,这笔钱款约定的性质是“恋爱保证金”,任何一方因恋爱关系收取对方的保证金均没有法律依据,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其乐融融”的离婚案

严嫣

(作者系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人、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家事律师)

  今天,我们开设专栏,希望能够有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学者甚至是当事人——这些和法律相关的人士,用女性、家庭、婚姻、情感的视角,来向我们的读者讲述您所经历或见证过的法律故事:也许是您所办理过的或新颖或独特的案件;也许是您所面对的社会身份、脾气秉性各不相同的当事人;也许是您一次苦口婆心地讲理说情、劝架说和的经历……我们希望通过这个专栏,将沉默的法律翻译得生动活泼,让读者容易理解并乐于接受。

  在纸张出现前,人们记录文字的载体是竹简,而记录不同内容的竹简是有严格界定的——法律,一般写在长三尺的竹简上,所以,后世将“三尺律”作为法律的别称。于是,我们将这个专栏命名为“三尺圆桌”,三尺不短、圆桌不小,女性应有一席。

  入行十年。最初,因为有着“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顾虑,不喜接手离婚案件。然而,人生轨迹往往不由自己,不知从哪一个偶然起,我被一点点推至“离婚律师”的位置上。而最早让我感到震惊的离婚案件,来自于一次“法律咨询”。

  来者是两男两女,来咨询离婚问题。看着年纪较大的四人,我有点懵。看到我不过是个年轻小律师,来者直奔主题,“问题很简单,我们两家的孩子要离婚,就想问问律师,我们还没办的酒水宴席应该怎么处理”。

  明白了,这是两家家长为子女离婚而来。可这气氛,怎就觉着奇怪呢?闹离婚,哪有这样其乐融融的样子?详细一问,逗了——两家父亲是老同学,同学聚会上一聊,你家是姑娘,待嫁闺中;我家是儿子,钻石“王小五”,干脆攀了亲家。上民政局登记之后,男方父母预定了酒水宴席,付了1万元定金。这时女方父母提出“民俗规矩”——男方房子得加上女方名字吧?男方父母觉着不妥,双方谈不拢的情况下,决定离婚。于是,男方所定酒水宴席的1万元眼看要亏进去,不知如何是好。

  听得我顿时傻眼。问:“两家子女感情如何?”答:“一般吧,就见过两三次。”问:“离婚之事,两子女有无意见?”答:“没意见,听我们父母的!”问:“离婚大事,两子女为何不自己咨询?”答:“工作老忙的,没时间,我们处理就可以。”问:“民政局办理离婚要两子女亲自到场的,知道否?”答:“没问题,让他俩请假,都很听话的。”问:“除了酒水宴席损失的定金问题,可有其他争议?”答:“没有,就是担心酒水宴席损失问题。”听完情况,我告诉他们:“建议将酒水宴席转让第三方使用,或者由男方申请延期至未来再婚使用;如形成实际损失的,鉴于离婚系协商之共识,两家各半承担。”

  两家父母一听,如释重负,“好主意,要么转让,要么无限期延期。蛮好、蛮好,律师是有用处,办法是多。”

  而我,望着那四人滔滔不绝讨论着离去的背影,无语……感慨至今。

新闻多一点

家庭成员性侵高发,18例被撤销监护权

  南京南站女童被猥亵一案尚在舆论中沸腾,重庆又曝出一起未成年女孩在医院被猥亵事件。8月16日下午,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在其官方微博通报称,涉案男子系小女孩姑父,目前这名男子已被刑事拘留。

  来自家庭成员的性侵害,已经成为撤销监护权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据民政部消息,目前全国已有18例因此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占到所有这类案件的近三成。

  一个触目惊心的事实是,来自家庭成员内部的强奸、性侵和猥亵类正在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的主要类型之一。据“女童保护”项目统计,在2016年公开报道的433起性侵儿童案件中,家庭成员作案的占比10%。

  而实际发生的案件应该会远远大于这个数字。“儿童性侵从全世界范围内来看,都属于没有被报道的案件中最多的一类。很多这样的案件都没有进入司法机关视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严重时可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早有相关法律规定,但“一直没有如何具体落实的明确规定”。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4年民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激活了“撤销监护权”法律条款。

  佟丽华表示,性侵害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构成可撤销监护权情形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来说,其所深处的家庭是危险的,必须要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给她(他)一个相对健康安全的环境。”

  (据《法制日报》)

编辑: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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