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

应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11%)×2%

简易计税:

应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3%)×3%

小规模纳税人

1.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不动产取得

时间

计税方式

税率

预缴/纳税地点

备注

2016年4月30日前

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可选)

5%或11%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

应预缴税款= 含税销售额÷ (1 +5%或11%)×5%或3%

2016年5月1日后

一般计税

11%(预征率3%)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类型

税率

预缴/纳税地点

备注

单位出租不动产

5%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

含税销售转换为非含税使用征收率5%(含税销售额÷ (1 +5%)×5%或者1.5%

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非住房)

5%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5%减按1.5%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非住房)

5%

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5%减按1.5%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11%)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指可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建筑面积。

【说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2.预缴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 + 适用税率11%或征收率5%)×3%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 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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