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但是,新车销售加价现象长期广泛存在。这主要是因为新车供给不能满足需求,而消费者提车心理急切,销售商就利用供需矛盾和消费心理来获取额外利润。

如果在收据和购车合同上注明“订车费”“服务费”“提车费”“选装配置费”等。即便是客户“自愿”加价,这类行为也属于变相加价。立法机关应当考虑完善“价格法”。只有完善国家法律,才能引   领行政法规走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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