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艺人黄子韬过去是人气韩团EXO的一员,2015年因为授权美国一间食品企业的上海销售公司,在产品的宣传上使用他的肖像、名字,让前东家SM娱乐不满,对此提告,虽然他在一审胜诉,但是前公司仍是不服,近来再向法院提出上诉。

黄子韬在和SM签署的专属协议中约定:“黄子韬将其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演艺活动全权委托韩国SM经纪公司处理。”意思是该公司对黄子韬行使独占性,而且有“专属经纪权”,如果协议期间没有经过公司事先同意,不可以擅自和公司以外的人进行演出交涉,以及开展演艺活动,包括专辑录制发行、广告演出等,该协议的期限从他开始演艺活动的第一天起维持7年,而附属协议又把这期限延长3年。

结果黄子韬在2015年7月因为授权美国一间食品企业的上海销售公司,在产品的宣传上使用他的肖像、名字,SM便认为他和上海的销售公司串通,展开广告代言合作,侵害专属经纪权的权益,除了要马上停止侵权行为外,还要求他赔偿人民币600万元。

2016年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SM诉讼请求,认为该公司的专属经纪权不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所调列的保护权益,所以黄子韬和上海食品销售公司并没有构成共同侵权。对于SM再次提出上诉,法院将会择日宣判结果。对此,许多粉丝认为事情已经过了那么久,双方早已经解约,一审黄子韬也已经胜诉,怒骂SM:“到底要吵多久?”、“是缺钱了吗?”、“黄子韬我们挺你!”此事件也登上微博热搜冠军。

中国籍当红艺人黄子韬为某品牌食品进行广告代言,惹怒“老东家”韩国S.M.经纪公司,该公司遂以黄子韬、美国知名食品企业上海销售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将两者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经纪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上诉。今天下午,上海一中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韩国S.M.经纪公司是一家从事唱片、节目制作及艺人经纪等业务的知名上市公司,旗下不仅聚集了大批韩国本土艺人,也从全球范围挑选中意人选,作为该公司的练习生,其中的幸运者将会被“包装”成艺人正式出道。

中国籍男青年黄子韬因偶然机会被挑选为该经纪公司的练习生,并在2010年与该经纪公司签署《专属协议》,协议约定:黄子韬将其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演艺活动全权委托韩国S.M.经纪公司处理,即该公司对黄子韬行使独占(排他性)经纪人权限(以下简称“专属经纪权”),未经该公司事先书面同意,黄子韬在协议期间不得擅自或通过该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进行演出交涉或开展演艺活动。协议还约定上述演艺活动包括专辑等音乐作品的录制、发行等,以及从事电影、电视、广告等的演出等活动,同时约定该协议的有效期从黄子韬从事演艺活动开始日算起共持续7年,该协议附件——《附属协议》进一步将协议期限延长了3年。

2012年4月,黄子韬作为该经纪公司旗下偶像组合成员正式出道。S.M.经纪公司认为,根据《专属协议》约定,自2012年4月起至2022年4月止,其对黄子韬享有专属经纪权,该权利既包括了对被告其部分人身权,也包括对于其演艺收入享有分配权等财产权利。

2015年7月,黄子韬授权美国知名食品企业上海销售公司在产品宣传及推广过程中使用其姓名、肖像。在此后一年时间内,该食品公司在进行某产品的销售宣传中使用了黄子韬的姓名及肖像,该产品的外包装也使用了黄子韬的肖像。

韩国S.M.经纪公司认为黄子韬和上海销售公司恶意串通、不正当地擅自开展广告代言合作的行为,侵害了其专属经纪权等合法权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近6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韩国S.M.经纪公司所主张的“专属经纪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列明保护的民事权益,黄子韬和上海销售公司并未对其构成共同侵权,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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