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菊香律师

陈先生和李女士因工作相识,而后确立恋爱关系并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子。婚后,陈先生发现与李女士三观不合、经常因各种问题发生争吵,双方因此一直分居生活。后来,陈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李女士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同意离婚。由于李女士名下无房,无处居住,且孩子随她生活,所以她请求法院判令陈先生给付其一部分租房帮助款。对于李女士的抗辩请求,法院能否支持?

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根据《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对于给予帮助的方式和数额等事项,双方可以协商确定。陈先生与李女士婚后居住的房屋系陈先生父亲所有,而李女士本人名下没有房产,双方对于给予帮助的事项也没有达成协议,而孩子将由李女士来抚养。因此,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双方的经济生活条件,支持了李女士要求陈先生给付租房帮助款的主张,这同时也是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时需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原则”的一种体现。

整理 新报记者 张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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