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民工朋友来说,是否按时发放工资是选择工作的重要条件。生活不易,每个人的工资都是靠辛勤劳动换来的,但生活中常有用人单位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克扣员工工资。

下面这四种发放工资的方式都是错误的! 如果在你身边存在这些情况,记得要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1. 每月只发一部分生活费,剩余工资集中发放

老赵在一个建筑工地做木工,每月应发工资8000元左右,但实际上每个月用人单位只发给其1000元的生活费,剩余工资每半年集中发一次。

现在有些建筑行业,每个月用人单位只发给员工一部分生活费,剩余工资每半年或每一年集中发放一次。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2. 有些津贴报酬不能算进最低工资

小李与某化妆品销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为:月工资2200元+销售提成。虽然约定的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由于所销售的化妆品知名度不高,销售不稳定,每个月工资在扣除社保、公积金后,到手工资经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指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在剔除加班费、夜班费,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交通、住房等补贴,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其他福利待遇后,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到手最低工资(含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如果小李每个月的工资在扣除了其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单位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应予纠正。

一些用人单位经常对最低工资标准的理解不够准确,将职工的加班费、高温津贴都计算进去,以为只要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3. 以包吃住为由,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农民工小秦从外省去江苏工作,因吃住由老板提供,遂约定试用期每月工资1700元。老板的理由是提供了一日三餐和住宿,这些费用加进来实际远远高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指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到手工资”。老板提供吃住,应该认定为这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纳入最低工资的范畴。

4. 试用期不发或少发工资

小王于今年5月中旬入职于南京某网游公司,负责机器维护,试用期3个月,现还处于试用期之内。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内公司每个月发放其工资为1800元。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出台后,他向公司提出应根据新规调整其工资。但公司认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并且小王还处于试用期内,可以不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于是拒绝了小王的要求。

该公司的做法明显不合法。首先,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工资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调整劳动者最低工资,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该条规定,即使在试用期,也应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规定。

文章来源:《工人日报》8月8日2版《最低工资不能随意打折克扣》

图片源自互联网综合

编辑:阮欣悦(实习) // 责编:白晨 // 监制:曹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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