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罗平警方近日在微信公号上晒出了一男子不仅踩踏警车自拍,还被朋友上传到网上炫耀的截图。警方隔空喊话称“大洋芋,罗平警方在等你!第二天12点前不到罗雄派出所报道,民警定上门‘接’你。”该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闹得沸沸扬扬,8月7日,涉事的几名少年在家长的陪同下,来到罗雄派出所接受处理,这件事也算是有了最终的处理结果:大洋芋”和拍照者均被处以5日行政拘留处罚,但因未成年,不予执行拘留。今天笔者想跟你们解读一下咱们行政处罚法中的那些减轻从轻的情况。
一、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措施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减轻从轻的情形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并没有说未成年人,在处行政拘留的时候可以不予执行。但是,别着急,笔者有查阅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 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其第十九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至此,还有更重要的一款,咱们往下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至此,相信作为读者的你们心中大概有点儿明白了,原来作为未成年人真的可以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大家似乎也被笔者说服了,这样处理也是有理有据的。但是笔者在这儿却要提出一个疑问:孩子是14到16周岁,还是16到18周岁,是不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这个警方没有公布,我们也不清楚,所以对于警方的处理我只能持一个观望的态度,至于合法与否,只能看进一步的信息暴露了。
作者:和平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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