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就一定能继承父母房产吗?

由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80、90后这一代人以独生子女为主。既然是独生子女,很多人也就自然而然地认为将来一定能毫无争议地继承父母的房产。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最近新房君的一位朋友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朋友小刘是家里的独生子,早年间母亲过世,其名下留下了一套房产。父亲继续居住,也就没有办理过户。前些年父亲也去世了,小刘自己就搬回了这套老房子居住,还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直到今年,眼看孩子要上小学了,朋友A才想到将这套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以便孩子就近入学。

于是小刘就拿着父母的死亡证明和房产证到房管局准备过户。但却被告知这些材料还不够,还需要继承公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

法院判决书听起来怪吓人的,因此小刘决定去做公证。可到了公证处他又被告知,他这种情况要把所有拥有继承权的亲戚们全都带到公证处签字才能做公证。

小刘听完是一脸茫然。他怎么也想不明白,继承自己父母的房子,关亲戚们什么事?

房产继承到底怎么回事?

大家看过小刘的遭遇应该也是一头雾水吧?那么新房君就来为大家解释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母亲过世时,小刘的祖辈里只有外婆还在世,没过多久也去世了。看到这里你可能会说:“这就没问题啦,小刘还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啊!”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

由于小刘母亲没有立遗嘱,所以她的房产原则上有三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小刘、父亲和外婆。父亲去世后,父亲的那一份自然又回到了小刘那里。然而,外婆去世后,外婆的那份又由她的子女,也就是小刘的舅和姨们继承。而如果,小刘的舅和姨也过世,他们的那些份又会由他们的子女,也就是小刘的表兄弟姐妹继承……

如何继承房产?

小刘的遭遇提醒大家,房产的继承是大事,千万不能想当然。那么,究竟如何继承房产呢?

其实房产继承主要分两种情况:有遗嘱的和没遗嘱的。

一、有遗嘱的情况

有遗嘱的情况相对比较简单。根据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2016年7月5日发布的《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 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的原则,办理过户时不再强制要求提供遗嘱公证和继承公正等材料。

也就是说有遗嘱的情况,原则上继承人只需要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房产证、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二、没有遗嘱的情况

没有遗嘱的情况也比较常见,这种情况通常有三种继承途径:

1、协商继承

协商继承是最简便温和的方式。全部法定继承人之间需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这样继承人就可以凭借被继承的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达成的不动产分配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等必要材料到房管局办理过户。

2、公证继承

这种途径,继承人需要到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办理公证时要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若有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的还要提供放弃财产承诺证明。取得公证书后,再凭公证书和上文提到的其他必要材料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这里要注意,继承公证需要所有法定继承人都到场并签字。只要有一人不愿到场签字,都无法办理,碰到这种情形就只能走诉讼继承的途径了。

另外,继承公证还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一般按照房地产评估价的2%收取。

3、诉讼继承

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或者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达成一致的,就需要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待法院判决、调解后,凭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过户手续。

继承房产还有做哪些准备工作?

通过上述方式继承房产之前,还需要做两个基础工作:房屋评估和房屋测绘。

房屋评估是继承房产的第一步,是指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机构会根据房屋的地段、社区、楼龄、楼层、朝向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最后准确地定出价格。

房屋测绘是指向房地产测绘部门对房屋进行面积测绘或转绘,出具测绘成果并附图,用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最后新房君提醒大家,房产的继承问题是大事,即使是独生子女也要重视起来。

声明:

1、以上涉及的法律、条例、通知请以官方解释为准,嗨新房不做解释。

2、上述房产继承程序、流程、所需材料是根据资料整理而来,具体实践中请以相关部门现行的流程、要求为准,对此嗨新房不作任何承诺。

3、上述涉及房产继承的方式、途径为一般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一些特殊情况,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4、为便于理解,文中用到的名词并非法律术语,实践中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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