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起非法拘禁案背后,出现一份法检“沟通”的备忘录。该备忘录显示,该案一审法院承办法官认为“要定非法拘禁罪不是很站得住脚”,而公诉检察官则以“该案是党委政府交办的案件”等理由要求定罪。该案被告人律师指出,这些行为涉嫌违反“司法办案要以审判为中心”等相关中央规定。

《财经》记者 尹岳/文 李恩树/编辑

2017年7月31日,周谟满非法拘禁案在福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法庭上,一份一审法院承办法官的备忘录成为辩论焦点。

备忘录显示,该案一审法院承办法官认为“要定非法拘禁罪不是很站得住脚”,而公诉检察官则以“该案是党委政府交办的案件”等理由要求定罪。

2016年1月8日9时许,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洋里乡洋头村,洋里乡政府综合执法大队7名保安人员因发放停止违建通知书,被周谟满和村民们围堵在村内不让离开。保安人员报警后,洋里派出所民警和洋里乡政府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劝说,也未果。

直到17时30分左右,7名保安人员被民警等人强行护送离开,整个围堵过程持续7小时。

事后,周谟满被逮捕。福建省闽侯县检察院指控,周谟满公然非法剥夺7名保安人员人身自由,其行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1月21日,闽侯县法院一审宣判,认定非法拘禁罪成立,判处周谟满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周谟满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财经》记者获得的一份签名为“李贤森”(该案一审审判长)的备忘录显示,一审宣判前,法、检双方曾沟通,且承办法官对该案持有不同意见。

备忘录称,2016年11月24日上午9时至11时10分,闽侯县法院和闽侯县检察院就周谟满非法拘禁案“进行了沟通和探讨”。

法院出席人员为分管副院长,以及承办法官李贤森。检察院出席人员为分管公诉的党组副书记、分管批捕的副检察长、公诉科长、批捕科长及副科长,以及案件经办检察官陈胜男。

备忘录显示,承办法官认为,“要定非法拘禁罪不是很站得住脚”。理由为,“被告人非法拘禁的主观动机不明显”,“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不明显”,“只有一个被告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组织村民的行为,客观上能否拘禁7人”等。

据备忘录,检方人员以“该案是党委政府交办的案件”,“被告人系当地的老年会会长,有影响力,且经常与政府对抗”,“被告人不认错”,“大体上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等理由,认为“该案只能定非法拘禁罪”。

就该次沟通会和备忘录的真实性,该案一审承办检察官陈胜男对《财经》记者称,其不知有备忘录。一审审判长李贤森以“采访该案需经宣传部门批准”为由未予回复。

周谟满及其辩护律师认为,周谟满主观上没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被害人人身自由权没有被侵犯,且案件起因是7名保安不具有执法权,违法执法并致伤房主才引发纠纷,所以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

周谟满辩护律师就该备忘录在二审开庭中提交补充辩护意见。律师认为,从备忘录可见,检方不从犯罪构成要件上谈能否构成犯罪,“没有立足事实和法律,而是从案件外部找理由”,涉嫌违反中央相关规定。

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2015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强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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