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8月7日公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实施机构应当由一家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实施机构全部股本的50%。实施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100亿元人民币。不得对“僵尸企业”等4类企业实施债转股。

中宏评论:债转股就是以时间换空间,让那些暂时遇到困难,长期发展前景仍存的企业通过债权转股权,优质资产置换等方法度过难关。但是如何判断哪些企业属于有潜在价值、只是暂时遭遇市场困难的,需要考验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的智慧。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近年来操作了信邦制药、科迪乳液等金融债务严重的问题公司的债转股,最终成功IPO获得高溢价退出,成为债转股的经典案例。这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并且信用较好,没有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等,实行债转股很大可能起死回生。但是对于那些扭亏无望没有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还恶意逃债、债权关系复杂,实行债转股就是坑股民。所以,对于气息奄奄幻想救治的“僵尸企业”,拔掉氧气管是对它们最大的仁慈。(花开不同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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