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5月,张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的介绍,购买了陈先生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某处的房屋。双方在中介公司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成交购房款为550万元。在合同签订当日张先生向陈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守约方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为了少缴纳税费,提高贷款额度,买卖双方商议决定,在房管局制定的网签格式合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中约定房屋价款为449万。

合同签订后还没过户,看到房价逐渐上涨,李先生觉得自己卖亏了,便不想将房屋出售给王先生。两人协商不成,矛盾越来越大,最终李先生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庭审过程中,李先生称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因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因属于无效合同。王先生则表示,双方在中介处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李先生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赔偿违约金。

案情分析

这是一种常见的用于逃避国家税收的行为。当事人双方一般会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用来实际履行的,而另一份则是交到相关部门备案、纳税的。很多人都对阴阳合同的效力产生了质疑。

对于一笔交易,法律从两方面来调整,一方面从保护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来加以限制,另一方面在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下鼓励交易各方按自己的真实意思交易。最终以真实合同为依据,在阴阳合同效力上形成了两条对立的规范:

1、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即全部无效。

2、为促成交易,即使现售合同上的价格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与真实合同不抵触的仍有效,即部分无效。

法院对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都是结合案情从这两条中拷量,最终确定一条,要么认定合同全部无效,要么仅避税价格条款无效其他条款仍有效。

所以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况

1、对于差价以装修名义并且差价较小的,或者可以提供装修合同或发票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2、对于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则合同不成立。

3、对于卖方不想卖,主张中介与买方恶意串通以低价过户损害其利益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4、对于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法院判决

《上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及装修补偿款,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有效,李先生应当以550万元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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