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法制日报记者 刘志月通讯员 王田甜

人在外地出差,手机突然没信号,以为是手机故障,出差归来才发现是手机号被人冒名补卡。

3天内,犯罪嫌疑人借助手机号所绑定的支付宝、银行卡等,转款、消费达24万余元。

案件发生后,手机用户将移动公司告上法庭。

《法制日报》记者今日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审理,法院终审判定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所属营业厅未尽到对身份信息审查核实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手机用户9.74万元。

遭补卡转账

郑女士怎么也没想到,手机没信号竟是遭人“补卡”的结果。

2015年6月9日,家住武汉的郑女士因公到广西北海出差。

6月10日上午,郑女士发现手机无法对外联通,以为是手机出了问题,于是立即到手机修理店修理。但因时间问题,未能完全修好。

6月12日,郑女士回到武汉,继续到店修理手机,被告知手机SIM卡坏了,需要重新补办。

郑女士随即到中国移动光谷营业厅办理补卡业务,偶然得知其手机卡已被补办过多次。

经向10086致电询问,郑女士得知,6月10日,其手机号在中国移动水果湖营业厅补办过一次。

郑女士立即登录支付宝,发现支付宝账户无法登录。

经查询,6月10日,郑女士支付宝账户通过手机号更改密码,且支付宝账户里的24.35万元已被转走。

6月13日,郑女士在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东派出所报案。

2015年6月24日,郑女士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中心营业厅告上法庭,认为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自己支付宝账户钱财被非法转走。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武昌区人民法院查明,2008年6月8日,郑女士在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设立的受理点办理了手机号业务,并注册了支付宝功能,与郑女士的招商银行卡绑定。

招商银行光谷科技支行出具了郑女士账户的历史交易明细,显示了转账记录。

法院还查明,2015年6月10日11时07分,谢某持本人身份证及伪照的郑女士临时身份证(该身份证上照片非郑红涛本人)到水果湖中心营业厅办理补卡业务,水果湖营业厅受理了该业务。

水果湖中心营业厅的业务受理单载明了谢某代为郑女士补卡的情况,补卡原因是“丢失”,鉴权方式是本人身份证件认证,谢某作为代办人在业务受理单上签名。

根据郑女士的申请,法院调取了谢某在水果湖营业厅办理补卡业务的录像,证实了上述情况。

补卡行为违约

一审庭审中,被告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水果湖中心营业厅陈述称,公司员工按照《关于调整补卡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规定的操作流程,核实了代办人谢某及郑女士的身份证信息。

“在代办人输入的服务密码通过系统验证之后,向代办人询问了该号码的使用年限及消费情况,代办人的回答与我公司系统数据完全吻合,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审查义务。”两名被告在庭审中陈述。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水果湖中心营业厅员工虽核对了郑女士的身份证信息,但未按《关于调整补卡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及业务办理指南中的规定审核临时身份证的有效性,且代办人未出示补卡委托书。

根据规定,代办人办理补卡业务需双方有效证件原件、补卡委托书及服务密码,该三种情形是缺一不可的,只是在无法提供服务密码时,才采用七选二模糊认证。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正因为被告防范不到位,在无法确认临时身份证真伪情况下为谢某办理了补卡业务,造成谢某更换了SIM卡,登陆网站账户找回郑女士支付宝登录密码,并将其钱款转走,故水果湖中心营业厅为伪造郑女士临时身份证的犯罪嫌疑人办理的该项业务中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

上诉时,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认为,郑女士用该手机号注册支付宝和绑定银行卡没有与中国移动武汉公司协商,也不属于电信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一审判决对这些事实没有查清。

同时,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还认为,郑女士办理手机卡入网时是不记名的,公司电脑系统中没有其身份证照片,这是现有操作系统程序决定的,不存在错误补办手机卡的行为。

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还列举了其他上诉理由:郑女士泄露服务密码是本案关键,该密码的泄露与水果湖营业厅无关;郑女士支付宝的存款被他人转走,与该公司的补卡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对此,武汉中院认为,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应该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完善信息系统的信息。

“水果湖营业厅在信息系统不能核实身份的情况下,应通过其他方式核实,不应以客观条件为由,规避应尽的审核义务。”武汉中院认为,水果湖中心营业厅在办理郑女士补卡业务中存在违约行为。

移动公司应当担责

一审中,郑女士认为,正是因为水果湖中心营业厅在为案外人办理补卡业务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其与手机号码绑定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资金被转走,故应由两被告承担全部损失。

对此,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与水果湖中心营业厅认为,在补卡业务中已尽到了相应的审查义务,同时认为作为电信运营商仅提供基础通信服务,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损失应按电信服务合同的约定办理,郑女士的损失是因第三人犯罪造成,且主张的损失大大超过电信合同的约定,他们无违约,故不应承担超过合同预期范围因第三人犯罪造成的损失。

武昌区法院认为,正因被告在补卡业务中对临时身份证是否为有效证件防范不到位,导致犯罪嫌疑人重新补办了SIM卡,登陆网站账户找回支付宝登录密码,将郑女士的钱款转入他人账户,造成了损失,故被告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水果湖中心营业厅系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对外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故应由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与此同时,一审法院也认为,郑女士自身未采取防范措施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且郑的经济损失系由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故郑女士在本案中除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后,可另行向犯罪嫌疑人主张权利。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郑女士支付经济损失9.7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因不服一审判决,双方均提起上诉。

二审中,针对该不该担责的问题,双方均给出新理由。

郑女士称,其手机系泰国购买,手机不能使用时,一直认为是手机出现问题,且因在外出差,对于损失的产生没有过错,不存在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情形。

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则称,该公司与郑女士订立的是基本电信服务合同,不可能预见其违反合同约定将手机号用于金融业务,公司无法预见郑女士进行金融业务造成的损失,按照合同法规定,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使用手机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流、交易、转账等等是社会常态,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犯罪分子利用盗取的手机或手机号盗刷、盗转银行存款的事件媒体也时有报道,实行办理手机卡实名制和补办手机卡时核实身份具有防止该类犯罪的作用,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应当知道被他人冒名补办手机卡可能发生上述犯罪情形。

“但在基本通讯服务内容中,并不禁止在互联网上办理金融业务,利用手机在互联网办理金融业务并不违反基本电信服务合同的约定,符合社会生活习惯。”武汉中院认为,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以其与郑女士签订的基本电信服务合同,郑女士划转存款不属于基本通讯服务范围为由,不应承担其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武汉中院同时认为,郑女士的手机卡被他人冒名补卡、存款被盗刷存在多个因素,即:中国移动武汉公司在办理补卡手续时对郑女士身份证信息审查不严;郑女士身份证信息的泄露;郑女士手机号服务密码的泄露;郑女士手机号模糊认证信息的泄露等。

“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仅为中国移动武汉公司在办理补卡手续时对郑女士身份证信息审查不严的因素,其他因素并未查明。”武汉中院据此认定,一审法院划分郑女士承担60%责任,中国移动武汉公司承担40%责任,属于自由裁量范围,郑女士未被判决赔偿的损失,待事实查清后,可以向责任人另行主张。

据此,武汉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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